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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起征点被调整为5000元,但我在9月份的10月份支付了工资。我应该如何计算?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将从月收入中扣除5000元(也称为“起征点”),也就是说,2018年内可以实施起征点上调,这对于绝大多数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上班族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然而,在各界关于起征点的讨论声中,《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了一个令许多人困惑的话题:对于那些选择延期支付工资至下月的企业和单位,在调整起征点的过渡期内,应该执行什么样的起征点标准?例如,许多企业通常在九月支付员工工资,在十一月支付十月工资。那么,在这些企业工作的员工最早可以在哪个月享受到提高起征点的奖励呢?
《国家商报》记者的一位朋友说:“据我了解,如果10月1日后的工资收入可以按照新的5000元起征点计算,那么这就意味着10月份的工资将按照新的起征点计算,而9月份的工资将按照之前的3500元起征点计算,这与本月的工资是在当月还是下个月发放无关。”对于那些推迟到下个月支付工资的公司,他们要到11月才能享受到提高的起征点,因为那时他们才在10月份拿到工资。”
然而,有些人持有不同的观点。记者的另一位朋友说:“我认为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收入不应该是指10月份及以后几个月的工资,而是指10月份及以后几个月的工资。”。对于那些习惯于推迟到下个月发放工资的企业来说,这意味着这些企业的员工可以在9月份享受5000元的新起征点,没有必要推迟到11月份。"
那么,这两种观点哪一种是正确的呢?记者注意到,国家有关部门对“10月份支付9月份工资的企业职工应按照什么标准计算起征点”的问题给出了非常明确的回答。
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抵扣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
2018年10月1日以后(含)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统一执行5000元/月,应纳税额按本通知附表1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前(含)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修改前的规定执行费用扣除。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从通知的内容来看,只强调“10月1日后实际获得的工资”可以按照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计算,并没有规定可以享受新标准的工资应该在10月还是9月发放,但判断标准只是“员工什么时候领工资”。因此,从文件的内容来看,上述第二种观点更为现实。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在10月份支付9月份工资的企业来说,员工在10月份获得的9月份工资应该适用5000元的起征点。当然,对于那些选择在9月份支付当月工资的企业来说,9月份的员工工资显然要缴纳3500元/月的个税。
事实上,在上次调整起征点时,就提出了跨月缴纳工资如何计税的问题,当时有关主管部门也给予了比较明确的答复。
例如,自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当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了一个例子,他说:“例如,如果一个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并代扣代缴税款,无论工资薪金是哪个月支付的,都适用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部门在9月份支付工资和薪金,并扣缴税款。无论支付哪个月的工资和薪金,都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费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国家商报》记者还注意到,根据通知内容,10月1日后员工实际工资不仅可以享受5000元/月的新起征点,还可以享受调整后的新税率表。根据计算,记者发现,假设一名员工扣除社保费用后的月工资为10000元,且全年没有其他额外收入,采用新的征税方案,每月应纳税额仅为前一方案的40%左右。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5000元个税起征点10月1日实施 那9月工资该交多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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