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356字,读完约6分钟
如果我买了基金却赔钱了,我该怎么办?
近日,89岁的康老先生将该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工作人员顶替”他本人签署相关文件,违反基金交易操作规则,给他造成了巨大损失”;尽管该行承认其员工违反了规定,但表示这不会影响康对基金投资的真实表述。康先生作为合格投资者,自行赎回基金,其损益由本人承担。
在两次审判中,康先生都败诉了。那么,整个故事是什么?
损失本金近80万元
根据康先生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他表示已在建行紫金长安支行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存取款业务。2016年12月取钱时,发现该账户已开立基金账户,已购入5只基金,共损失本金789,313.54元,具体如下:
1.2015年4月1日,我们认购了“建新环保产业股权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2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155,668.18元,损失本金44,331.82元;
2.2015年5月18日,认购“郭芙改革动力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5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292,984.19元,损失本金207,015.81元;
3.2015年5月28日、6月11日、6月26日,认购“郭芙CSI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分别为89万元、50万元、20万元。2015年6月5日赎回金额分别为386,110.53元和402,079.5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50,000元
4.2015年6月11日,认购“建新互联网加产业升级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4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294,520.05元,损失本金105,479.95元;
5.2015年6月11日,公司认购华宝兴业医药生物优化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50万元,2018年3月12日,赎回金额为364,620.19元,本金损失135,379.81元。
在庭审过程中,康先生说他不知道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赎回资金的购买,他一直认为是银行工作人员萧畅帮他购买了理财产品,每次接到萧畅的电话,他都会签名。因为信任,我从来不问具体的产品名称和盈利能力,只问我买了多少钱。2016年,他的儿子发现小张在给他买基金。
同时,康先生还表示,2015年,他已经86岁了,我行仍向他推荐基金产品,我行工作人员仍在操作购买所涉及的基金,但未能履行完整明确的风险预警义务,明知他缺乏认知能力,无法准确理解相关基金的交易含义和风险。
康先生认为,本行工作人员代其签署相关文件,违反基金交易操作规定,给他造成了巨大损失。
向银行索赔100多万英镑
据此,康先生请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789,313.54元;要求银行赔偿利息损失435,517.28元;要求银行赔偿律师费5万元;法律费用由银行承担。
从上述索赔金额来看,本金加利息已超过100万元。从双方争议的焦点来看,实际上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工作人员非法书写;第二,我行推荐的产品是否与其风险承受水平一致。
首先,关于上述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的问题,《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我确认我已经完成了上述购买流程,并充分了解购买基金或集合计划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我自愿承担购买基金或集合计划可能带来的一切损失。”康先生说他没有亲自签名。
银行认为这段文字是单位工作人员向康先生询问后为方便群众而抄的。
此外,本行还表示,分行工作人员代其复制了《风险提示确认书》的部分内容,不影响康先生购买赎回基金和理财产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康先生多次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但只有五只损失最大的基金被归入该行。然而,将其他基金和理财产品的利润归属于自己的能力显然与事实不符。
其次,在风险评估问题上,本行指出,2012年和2013年,康先生的《客户风险评估问卷》(以下简称“评估问卷”)结果稳定;从2014年到2016年,评估结果是积极的。“评估问卷”由康先生亲自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答案出来后,相应的答案在电脑中被选中,打印出来并由他自己签字。评价结果是客观的。
在这方面,康先生虽然说《评估问卷》的签名是他本人签名的,但他没有填写其他日期,也从未看过《评估问卷》。评估问卷中选择的“家庭年收入50万元(含)-100万元”等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
两次审判都失败了
经过双方当事人来来回回,陆续提交证据后,一审判决结果是康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基金时年龄较大,患有一定的疾病,但作为退休干部,他对委托书、业务收据、投资者风险警示确认书所载明的内容应有一定的认知判断。通过签署上述文件,康先生可以看出,他应该了解购买资金的情况,而购买行为也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行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没有必要为康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康先生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他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其子与本行客户经理常某的电话录音光盘,用以证明工作人员承认存在市场判断失误、高风险基金产品比例过高、康先生不了解整个基金交易过程。显示本行代表康先生购买基金的独立决策权和选择权。二、提交了康先生夫妇的年收入证明复印件,证明风险评估报告是虚假的。
然而,银行承认证据的真实性,但不承认证明的目的。谈话反映了康先生的儿子的观点和意见,他不是诉讼所涉交易的对方当事人;在谈话内容中,常只是被动应对,以免激化矛盾,这不能作为银行过错的证据。证据2的真实性也得到承认,但证明的目的没有得到承认,表明它与事件无关。
最终,法院批准了银行的反诘问意见,并驳回了康的上诉。据法院称,自2012年以来,康已多次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这不仅仅是这起事件涉及的五种基金产品。康先生虽然年事已高,但在庭审中仍有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准确的语言表达,因此应确认其具备相应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在购买相关基金产品时应有辨别和判断的能力,银行人员没有侵犯其知情权。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被忽悠or碰瓷?89岁老人买基金亏近80万 向银行索赔超百万
地址:http://www.qinglongs.com/qlwxw/9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