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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晚,中国保监会和中央银行先后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为过渡期和未来银行金融管理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于投资者来说,新的金融法规的发布意味着金融市场可能会发生新的变化。

变更1

公开募款的“门槛”已经降到了1万元

根据《办法》,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担保理财产品

为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办法》区分了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共融资产品面向非特定公众发行,风险溢出性强,投资范围、杠杆率、流动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产品以非公开方式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设定了单一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单一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将从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而单一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将与新的资产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监管部门仍然希望财务管理的规模不会降得太快,并保持一定的规模。”据招商证券(600999)(港股06099)分析师邹介绍,银行理财销售的起点已经从目前的5万人降低到1万人,这可以扩大理财客户群,更多的客户可以满足这一资格。

同时,《办法》还要求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同时继续执行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在银行网点进行签约。

变更2

“过往业绩”取代了“预期回报率”

对于银行融资的投资者来说,“预期收益率”曾经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但这种现象在未来可能会改变。

根据《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护资本和收入,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

同时,“商业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不得公布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文字只能公布该理财产品或我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去平均表现和最好、最差表现,并以醒目的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的过去表现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也不代表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投资时应谨慎。”

同时,鉴于以往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充分,《办法》也对理财业务提出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开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开的封闭式理财产品应每周披露一次。一旦达到净值,公共理财产品应每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股权产品每季度披露净值等重要信息;本行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披露本行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

银行理财新规出炉 投资者面临三大变化

变更3

结构性存款将规范发展

目前,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保本和非保本。《办法》明确了非担保理财产品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产品;保本理财产品根据是否与衍生产品挂钩可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进行管理。《办法》在《补充规定》中承担并进一步明确了当前监管体系中对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并按照存款管理的要求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准备;出售结构性存款的银行应执行《办法》及其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时,需要具备相应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银行理财新规出炉 投资者面临三大变化

联讯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李麒麟认为,结构性存款要求银行具备衍生品资格和真实的交易行为,这一方面直接切断了许多中小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圈定了必须行使的虚假结构性存款。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银行理财新规出炉 投资者面临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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