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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的有关工作部署,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租赁行业潜在风险,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拟于5月2日至6月30日组织各地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调查。

一、调查要点

(a)调查对象。本次风险调查的对象是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资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检查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金融管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我公司投资的企业。

2.出售和回租项目的承租人大多是关联公司。

3.有交易关系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4.企业经营规模在短期内高速增长,风险资产率、资产负债率和租金逾期率过高。

5.主营业务占比低,有大量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担保企业。

6.以工业原材料、贵金属等限制流通物品、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商业地产甚至住宅为主要租赁物品的企业。

7.通过点对点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融资规模大的企业。

8.利用自然人作为承租人或商业伙伴的企业,最近发生了许多商业纠纷(例如,个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9.未按要求及时通过国家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的企业,或填写信息明显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企业。

10.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无法再联系企业的。

11.取得经营资格后长期(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12.注册资本实收率低(30%以下)的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实收率低但经营规模大的外资企业。

(2)重点调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投资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2.业务发展,包括承租人、租赁物业及其所有权状况、融资来源和方式、业务合规性、租金收取和逾期率等。

3.海外贷款等资金的跨境流动。

二、主要问题:

1.是否有直接从事或者变相参与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和承诺还款。

3.是否存在虚构的租赁物,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物品是否被用作租赁物,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实际取得,或者租赁物的合同价值是否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是否以融资租赁的名义实际从事融资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

4.与关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则的交易,如低价值、高价值、低租金等。

6.是否有虚假宣传(例如,声称有金融许可证,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宣传等。),故意编造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共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等。

7.是否存在超杠杆操作,即风险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8.是否按要求及时提交季度和年度业务信息报告,在全国金融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记录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情况,是否参与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和经营信息的联合报告(联合年报)。

(三)调查方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调查工作。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应互通信息,加强合作,防止调查空空白。

1.企业自我检查。要求企业进行风险自查,提交自查报告,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

2.信息监管。通过全国金融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上报的交易记录、业务信息、财务数据等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非法活动的风险点和线索,检查系统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督促企业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尚流发〔2013〕337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写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未及时填报、隐瞒或谎报信息的企业,要求其立即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建立企业提交的异常信息清单并上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商务部5月2日至6月30日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3.现场检查。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融资合同或凭证等资料,抽查租赁财产及其相关权利凭证,确认租赁财产及其所有权,判断租赁项目的真实性,检查重复抵押、租赁财产所有权保护和资金监管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4.人事面试。根据情况,有必要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企业其他员工进行访谈,了解经营情况,加强风险教育,发现违法活动线索。

5.外部研究。必要时与承租方沟通,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合规性和项目的真实合规性,发现违法违规的线索。

6.第三方援助。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委托行业协会协助调查。

7.其他法律手段。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主动出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风险排查,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风险排查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尽快部署专项排查活动,制定详细的排查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和阶段性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内资试点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诚、正直、保密。

商务部5月2日至6月30日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二)积极稳妥,分类政策。调查处置工作要严格依法,注重策略,综合考虑风险性质、社会危害等因素,制定差异化处置策略,分类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管理问题,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应及时报送同级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和系统性风险问题,应及时采取通知和风险预警等措施。对于监督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修改或提出改进建议。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触发情况、风险评估、应对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重大风险。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突发事件的潜在风险,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我部报告。

商务部5月2日至6月30日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3)源头控制和长期监管。一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监测预警,预防与防范相结合,坚持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二是结合调查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规情况,整理流失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建立企业报送异常信息清单。三是强化日常监管体系,着力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体系,稳步解决制度、制度和监管问题,强化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强化与财政、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检查中发现问题突出的企业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研究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商务部5月2日至6月30日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4)总结经验,及时汇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此次风险调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判断当地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潜在问题,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形成调查报告:一是风险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调查中发现的风险问题及对策(内容要具体,尽可能举例分析);三是地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及主要风险因素;四是加强事后监管、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安排和建议,建立长效机制;五、亏损企业名单(作为附件)。请当地商务部门就上述内容形成书面报告,并于7月15日前提交我部(一式两份,分别提交给流通发展部和外商投资部)。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商务部5月2日至6月30日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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