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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身份证的不当使用或遗失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梳理身份证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公布了典型的风险警示案例,以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保护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

借身份证开公司

黄与杜、李有亲戚关系。由于家里没有工作,黄想开一家餐馆,于是他向杜和李借了身份证。杜某和李某欣然同意。2010年底,黄成功注册成立了以经营火锅为主的A餐饮有限公司。根据工商登记,贵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股东为黄、杜、李。出资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但实际上各方均未出资。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管理不善,火锅餐馆在三年后关闭了。2015年,甲餐饮有限公司被债权人乙起诉,要求偿还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20万元。在取得生效判决后,由于甲餐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2017年,债权人乙立即起诉黄、杜、李。经审理,法院认为黄于2010年底从公司账户中提取了全部50万元,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虽然杜某和李某辩称自己不是公司股东,只是借了身份证,但他们知道借身份证的目的,应该预见到注册为公司股东的后果。同时,杜某、李某是工商注册股东,债权人具有公益信托利益,应承担相应责任。2017年,法院判决黄某、杜某、李某对甲餐饮有限公司在提取30万元、10万元、10万元范围内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法官点评:借身份证开公司并不少见,法律风险可能远远超出双方的简单认知。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采取了不同的内外处理思路,即内部纠纷主要是查明其是否有成为股东的意图;而对于外部债权人,则侧重于维护工商登记的信托利益。本案中,虽然名义上黄借用了杜、李的身份证注册公司,但贷款人对成为股东有所期待,无论是真实股东还是虚假股东。就债权人而言,杜某和李某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具有公示和信托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黄、杜、李之间可能会出现股东资格纠纷,这也隐含着风险。因此,发行身份证登记为股东对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构成法律风险。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借用身份证和SAIC牌照

王的亲戚李(音译)在北京工作很努力,由于生意上的需要,他想买一辆车,但是他参加了多次彩票活动,都没有成功。所以李打算买一辆外国牌照的汽车暂时使用。2015年底,李把亲戚聚在一起时的想法告诉了王,并提议借用王的身份证以王的名义登记车辆。所有费用和责任均由李承担,与王无关。晃动车号后,以王名义登记的车辆将被及时注销。王没有因为他的好意而拒绝。2016年初,李出资15万元购买了一辆车,以王的名义注册并办理了保险手续。2017年初,保险即将到期,因为李暂时没有选择保险公司,而公司正好有一次出差,这耽误了保险的办理。在空保险期间,李在晚上开车撞伤了路人赵。因赔偿金额引起的争议。赵状告李和王。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王将身份证借给他人是错误的,作为注册车主,他未能保证车辆及时购买保险。因此,在李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王也被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法官点评:用名字买车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风险不可低估。一方面,贷款人可能因为是注册车主而容易被查询和识别,在违法、违规或造成交通事故后,很容易以被告身份尽快卷入纠纷,也可能因其在损害赔偿发生中的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借款人虽然实际上是自己出资,但可能会以他人的名义登记车辆,导致车辆实际所有权的争议,甚至因贷款人之间的争议而面临自己购买的车辆被扣押和扣留,造成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名义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购买保险是注册车主的法律义务。本案中,由于王以车辆登记车主的身份出借其身份证,未能保证及时为车辆购买保险,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借身份证提供担保

2013年初,张从一家银行借了80万元用于周转。银行提出,由于张的抵押财产不足,他在贷款前必须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3月,张找到了他的朋友李,并提出借用他的身份证作为所谓的假担保人的步行手续。张保证一切风险由自己承担,李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并承诺支付一定的福利费用。由于张的好意,李把身份证借给了他。2013年4月,张与我行签订协议,贷款80万元,期限2年,并提供了李作为担保人的相关情况。银行回了电话,李说他知道并同意做担保人。2015年4月,付款到期后,张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本行起诉张、李,要求其偿还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申请以李的名义查封该房产。经审理,法院认为,尽管李辩称其仅办理了借出身份证的手续,但其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是,他知道自己的身份证是借去办理担保手续的,并且在电话回访中也做了相应的打算。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保证人,并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判决张偿还银行贷款本息80万元,李对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法官点评:担保是一项重要的信用增级措施,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许多人相信借款人和少数不良业务人员的口头承诺,认为他们只是提供身份证办理手续,而不是所谓的真正担保,导致事故后巨额债务,令人遗憾。所谓借身份证是作为一种担保,即借名担保,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担保,只要符合担保的构成要件,就不会因为自己的错误或一厢情愿而免除责任。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必须按照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一般保证责任。本案中,李缺乏基本的法律认知和判断能力,信任张承诺将身份证借给其担保。当张灿不能清偿债务时,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导致他的财产被没收和被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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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身份证“借出”

崔因为买房需要向银行贷款。主要内容谈妥后,一家银行根据内部流程查询崔的信用信息,告知其名下有很多信用卡逾期记录,信用等级较低,将严重影响贷款金额。崔很难相信,说从来没有过信用卡过期的行为。经查询核实,发现他名下有很多信用卡,还有很多逾期记录。经过仔细回忆,崔想起自己的身份证是几年前意外丢失的,一定是被别人恶意使用申请信用卡的。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情况,冻结并挂失其名下所有非本人开立的信用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申请信息修改。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崔的身份证丢失后被发现,随后被犯罪分子开了一张信用卡。随后,犯罪分子以1000元的价格将他们的身份证和信用卡卖给了现在的用户。经过艰苦的沟通、举报、诉讼和维权,崔与发卡银行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谈判。他名下的非自开卡最终被取消,他的个人信用信息被恢复。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法官点评:目前,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第二代身份证暂时不能消磁的漏洞,非法买卖身份证,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给名义上的身份证持有者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和麻烦。非法者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他人申请手机号码和假银行卡,他人利用其进行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据有关统计,非法身份证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个人丢失,被犯罪分子非法收集。第二,个人法律意识薄弱,贪图便宜,非法出卖自己,被犯罪分子收买。从法律上讲,如果身份证丢失,被犯罪分子冒用,就没有必要承担责任。但客观上,它会造成个人信用信息纠纷,卷入不必要的纠纷,需要举证、报案和维权,费时费力。因此,我们应该爱护我们的身份证,不要给罪犯任何机会。在本案中,由于崔不慎丢失了身份证,他的个人信息受到了影响,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来弥补。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被告遗失身份证

2016年3月的一天,郭突然接到国内一家外国法院的传票,要求自己在2016年4月5日前出庭。经过了解,我意识到我莫名其妙地在国外注册为一家加工公司的股东,并意外地卷入了一场公司诉讼。由于加工公司未能按期进行年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执照被吊销后,没有人进行清算工作,所以债权人起诉注册股东要求承担清算责任。郭作为一个从未打官司的人,一时慌了神。经过咨询和委托专业法律工作者,郭知道自己也是受害者,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详细说明了案情;另一方面,他积极应诉,解释虚假登记,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股东登记。根据法院调查,郭并非有意成为公司股东,表明他没有签署工商注册信息,也没有对公司的经营做出任何贡献或参与。结合郭身份证丢失补发的事实,最终认定郭在丢失身份证后被犯罪分子冒名登记,故其无需承担清算责任,工商登记也被依法撤销。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法官点评:此案是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的又一典型案例。由于公司一般在注册时进行正式审查,个人股东和非法中介机构会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开办公司并注册为股东,从而达到公司由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等一人控制的目的。鉴于债权人的信托利益与虚假登记股东的利益存在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对此作出回应。他人虚假出资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的,虚假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不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虚假登记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者赔偿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郭是在丢失身份证后被冒名登记的,如果他能证明自己是冒名登记的,他就不必承担责任。当然,郭维权之路并不简单,因为它涉及到公司的工商登记和外部债权人的信托利益。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司法观察

加强风险预防侧重于源头治理

一张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卡片,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从日常生活,如食品、服装、住房和交通、住酒店、坐火车、注册支付宝和其他应用程序,到银行存款、个人社会保障、购买车辆和房地产以及身份证,所有个人身份财产和社会关系都是受约束的。身份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也意味着风险。使用不当、随意出租出借、丢失和冒用等。,使得防范身份证的风险迫在眉睫。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经过调查和梳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了数十起涉及“身份证”的案件,这些案件分散在公司股东资格和责任纠纷、实名购车纠纷、实名贷款担保纠纷、实名租房买卖纠纷等方面。由于身份证持有人的个人原因,身份证的主动出租和出借以及被动丢失和挪用引发了许多纠纷。

事实上,早在2003年,中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留他人身份证的;(四)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的;(五)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六)伪造或者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七)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可见,法律禁止出租、出借、转让和买卖身份证。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涉及身份证的法律风险有“主动出借”,要求身份证持有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也有“被动冒用”,要求社会形成合力,进行源头治理。鉴于身份证的重要性,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共同防范滥用、误用和冒用身份证的风险:

首先,妥善保管好你的身份证,谨防丢失。保管不当是造成潜在隐患和给罪犯机会的主要原因。身份证作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文件,必须妥善保管。

第二,不要随意出租或出借你的身份证,谨防不当使用。随意出租和出借身份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可能造成委托他人办事的假象。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法律后果,风险很大。因此,为了炫耀而出租和出借是不明智的。

第三,及时挂失身份证,依法维权。如不慎遗失身份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补发新证,作废原证,并注意保存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找到证据。当你发现自己虚假注册为公司股东或虚假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及时报案,积极咨询专业法人,并通过收集证据锁定侵权人、寻求行政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院发布风险警示:身份证安全莫轻视 谨慎使用避风险

第四,依靠技术进步,实现源头治理。身份证使用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挂失和更换新身份证不能直接导致原身份证失效。幸运的是,公安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直在不断探索技术升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还启动了无效身份证信息验证试点,以遏制虚假开户、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我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大数据的互联,共享身份证挂失和更换数据,并得到源头治理指日可待。

来源: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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