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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日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征求公众意见后,于2018年10月19日至11月18日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相比之下,国家商报记者发现《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在股权管理、自有资本投资、内部控制隔离、金融子公司交易控制等方面与《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

允许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我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也不得对投资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或股权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回购承诺。银监会在正式发布的《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提出:“银行金融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且不得超过单一理财产品。不得将净资产的10%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质份额。”

允许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征求意见稿有三个主要的不同之处

今年10月19日,银监会公开征求对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新金融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基本一致,如: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要求,《财富管理子公司管理办法》未设定理财产品的销售起始金额;根据理财子公司的特点,只要求非标准债务资产的投资余额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允许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据《国家商报》记者介绍,《金融附属机构管理办法》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股权管理方面,采纳了市场机构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金融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金融子公司引进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预留了空空间。

其次,在内部控制隔离和交易控制方面,借鉴同类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体系,在投资管理和交易执行职能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理财产品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控制、员工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监管要求。

具体而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要求银行金融子公司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分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监督、分析、评估和核实投资交易,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转移的交易。银行业金融子公司应监控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个交易日进行反向交易。如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原因当日发生反向交易,应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并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日后参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允许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向《国家商报》记者指出,这主要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性,防止利益转移,避免以往评级产品出现的诉讼重复,因此应建立相关机制。此外,还可以对异常交易进行监管,避免“乌龙手指”等类似事件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并对反向操作进行严格监管。

允许用自有资金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据《国家商报》记者询问,10月份发布的咨询稿第33条明确规定,我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对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或股权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但官方版《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放宽了对自有资金投资的某些限制,具体要求变更为:银行金融子公司对公司自有资金发行的金融产品的投资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个金融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评级金融产品的劣质股票。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是指类似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金融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

董希淼告诉《国家商报》记者,这种用自有资金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情况以前一直存在,官方版本的《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只允许这种做法继续下去。至于“不投资劣质的理财产品”,也与担心利益转移有关。

据了解,现阶段银监会已开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允许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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