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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税制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建立了一个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专家建议,条件成熟时,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收入项目应逐步扩大,以更好地发挥个税在促进税收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同时,在实施特殊附加扣除时,需要考虑各种因素,既要体现公平性,又要尽量降低合规成本-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配套措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文件,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抵扣和税率的应用。
从10月1日起,个人工资表将显示改革的减税红利,一系列新的变化随之而来。针对税费改革带来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税制从分类到综合的跨越
在这次税制改革中,最根本的变化是税制模式的改变,实现了从分类到分类再到综合的结合。
原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计税的方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分为11类,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在分类税制下,由于总收入是在无法征收不同来源的收入时征税的,所以总收入相同的人由于收入的性质不同,其税负也不同,不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一说。
新税法将工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四项劳动收入(简称“综合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每年计算一次。
“这项改革影响深远。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综合征税可以平衡不同收入来源但收入水平相同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即税法中所说的横向公平,使收入相同的人可以缴纳相同的税款。居民纳税人改为按年合并纳税,可以进一步平衡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公平合理。”国家会计学院财政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说。
刘一认为,在分类税制下,不可能考虑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差异,如是否有儿童和老人,是否发生大病医疗费用等。“新的税收制度将把四项劳动收入纳入综合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只有在综合所得税制度开放后,才能根据纳税人的特殊情况,设立子女教育、大病医疗、养老等特殊附加扣除项目。”
“这次税制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建立了一个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一步,条件成熟时,纳入综合征范围的收入项目应逐步扩大,以更好地发挥个税在促进税收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所的研究员张斌说。
纳税人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
为了让纳税人尽快享受到改革红利,工资薪金的“起点”将提高到每月5000元,一些减税政策将从2018年10月1日起首先实施。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抵扣及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政策问题。
纳税人最担心的两个问题是,新政策能否适用于10月和9月的工资支付。如何计算应该缴纳多少税?
两个部门的《通知》规定,2018年10月1日后(含)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扣除,计税金额按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
“适用的政策是根据纳税人实际获得工资的时间来划分的。如果他们在2018年10月1日(含)之后获得工资,无论他们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收入,他们都将根据新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对说道。
今年第四季度的过渡性政策包括双重减税措施。一是将原来每月3500元的减免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第二,新税率表是适用的,因为新税率表扩大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率,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
与新税法相比,两个部门的通知在税率表中增加了“快速扣除”一栏。快速扣除是指通过预先计算的数据,解决在不同超额累进税率水平下计算税额这一复杂的技术问题,从而方便个人纳税的计算。
根据规定,个人缴纳工资薪金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实际工资收入,而是扣除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和扣除“门槛”后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此外,新税法中规定的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等六项特殊扣除只能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例如,王10月份应支付的工资为15,000元。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2500元后,王10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计算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 15000元-2500元-5000元= 7500元。(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快速扣除= 7500元×10%-210元=540元。
财政部副部长程立华表示,税制改革后,月收入低于2万元的纳税人的税负可降低50%以上。渣打银行发布的报告还显示,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月收入低于14000元,预计税收负担将减少近70%。
特别附加扣除反映了更多的好处
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新税法明确规定,将继续执行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项目,同时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房租、养老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支出。
特别附加扣除中的支出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自然备受关注。由于本规定实际操作复杂,需要由实施细则规定。新税法规定:“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特殊附加扣除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别附加税能降低生活成本和税收负担吗?
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根据群众获得更多利益的要求,明确规定六项特别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殊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将会动态调整。这无疑给了纳税人一个“保证”。
记者获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六项特殊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在实施特殊附加扣减时,我们需要考虑各种因素,既要体现公平性,又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合规成本。”李建议,根据公平、简便的原则,可以通过多方信息共享来检查申报信息的准确性,从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在原分类税制下,实行“代扣代缴”的税收征管模式,纳税人基本上只通过单位纳税。新税法实施后,个人自我申报被置于重要位置。
李指出,今后个人纳税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在预扣模式下,一些纳税人并不关心他们实际承担了多少税款,而只关注税后收入的数额。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个人所得税不再按个人取得的综合收入计算,而是按年计算。如果有预扣代理,预扣将改为预扣。如需结算,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算。也就是说,从2020年3月起,部分纳税人需要履行结算和支付义务。
“实施新的税收制度需要为自然人建立一个与综合所得税制度兼容的纳税申报制度,这是一个全新的挑战。综合所得税制度需要纳税人有统一的税务识别号,也需要将按月和按小时纳税申报改为逐笔扣缴和汇总年度申报,以确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要准确核实收入并确认每项特别扣除所需的信息,就需要建立一个方便、完善的自然人纳税申报制度。”刘一说。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个税改革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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