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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广东省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中信证券(600030)原员工姚非法买卖股票进行处罚。自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姚决定经营“通谋营”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18.5万元。
为此,姚受到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的严厉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5万元,并处罚款18.5万元,罚款总额37万元。
控制他人的账户操作
7月13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发〔2018〕12号)。
根据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对姚非法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双方发表了声明和论点,但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会。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经查明,姚有以下违法事实:姚自2012年2月23日至2017年11月30日(调查日)在中信证券工作,是证券从业人员。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姚决策并操作“通谋营”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人民币18.5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姚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的行为。
霍善军了解到,《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或者买卖股票。任何人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须依法转让。
中国证监会认为,综合交易资金来源、开户委托地址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姚在涉案期间主要通过决策和操作“通谋营”账户买卖股票的违法事实。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姚非法所得18.5万元,并处罚金18.5万元,上述罚金总额为37万元。
从业者经常违反法规和股票
霍善军注意到,姚的案只是中信证券从业人员的一个例子。就在几天前,山东证监局开出了一张罚单,处罚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员工徐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具体而言,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30日,徐康时为中信证券山东聊城东昌东路营业部员工。他用个人电子设备代客户发出8条资金交易指令,交易额227.69万元,无非法收入。根据《证券法》第215条,山东监管局决定责令徐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火山君指出,《证券法》第21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次以上五次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姚控制着别人的账户操作,这是证券从业人员非法买卖股票的典型案例。相对而言,更多的违法案件与上述徐康类似,即证券从业人员代表客户进行交易,这一直是证券从业人员受到监管处罚的重灾区。
今年以来,证券从业人员因接受客户委托私下买卖证券而受到处罚的案件屡见不鲜。例如,2018年3月14日,广州市番禺区华安证券(600909,医生)丽江花园营业部员工谢静因非法买卖股票,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根据《证券法》第199条和第215条,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第一,没收谢静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所得2.7万元,罚款5.4元。二、谢静证券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并处15万元罚款。
4月12日,大连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2011年12月至2016年7月,俞东在山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担任证券从业人员(002500)。由于与李某某、阎某某、张某某、刘等六位客户没有代理业务协议,山西证券大连五物路营业部私下接受了这六位客户,俞东没有获得任何报酬。此外,余东还以他人名义持有和买卖股票。根据《证券法》第199条和第215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1 .董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处以5万元罚款。二、对董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6月5日,北京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1月9日至2017年2月20日,洪欣证券北京屈光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刘军不仅非法买卖股票,还私下接受客户买卖证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一、刘军非法买卖股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刘军纠正刘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6.12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5天内中信证券两员工吃罚单 无违法所得被罚10万!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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