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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6月26日消息,据上海黄金交易所报道,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发布了《黄金累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不允许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销售黄金累积产品。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代理产品转让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全文如下:《黄金积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积累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积累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与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黄金的存款的负债业务。黄金累积产品的最小业务单位为1g。
第三条黄金积累业务仅限于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该业务的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应配备熟悉黄金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客户积累的黄金可以向银行存款金融机构购买。黄金积累业务应支持客户提取实物黄金或出售黄金以获得相应的货币资金。
第五条银行存款金融机构在对黄金累积产品进行定价时,可以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平价格。
第六条银行业吸收存款金融机构应当将黄金积累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管理,并可以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可以是实物黄金或货币资金,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银行业存款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黄金业务情况,建立黄金积累业务实物黄金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实物黄金流动性管理,满足投资者对实物黄金提取的需求。
第八条银行业吸收存款金融机构应当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市场情况,选择上海黄金交易所等黄金市场进行平盘交易。
第九条银行存款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销售黄金累积产品的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累积产品。互联网机构销售黄金累积产品应遵守《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提供黄金积累业务的银行业吸收存款金融机构和代理销售黄金积累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2〕238号)的规定备案。委托互联网机构销售黄金累积产品的备案还必须符合《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销售积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的宣传口径应与银行存款金融机构开发积金产品的官方网站或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一致。
第十二条代理销售黄金累积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其代理的产品转让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第十三条银行存款金融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累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开展黄金积累业务,应当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做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充分提示黄金积累业务风险。
第十四条银行存款金融机构、销售黄金累积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应当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银行业吸收存款金融机构、销售黄金累积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支付、清算和结算、黄金进出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黄金积累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央行拟规定黄金积存产品代理机构不得提供清算、结算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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