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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之夜”报道,中国广告协会近日发布了《网络营销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重点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商家、主播、平台、主播服务机构(如MCN)以及参与营销互动的用户提供行为指导。
据了解,该“规范”将于7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网络视频营销活动的自律规范。本《守则》为直播的每个主题规定了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在直播中,你踩到的坑真的能被有效处理吗?
根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的《活产消费调查报告》,活产消费存在诸多问题。在30个现场交货经验样本中,有9个样本被怀疑存在许可证信息披露问题;三个样本被怀疑有虚假宣传问题;如果一个样本被执行了七天,就没有理由将其退回。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研究员斯若指出,现场直播通常以促销的形式出现,消费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消费选择,因此他们不能四处购物,这也为消费者购买不满意的产品埋下了隐患。斯若说:因为消费者在做出消费选择时容易冲动,所以他们没有仔细思考、询问或与客服沟通,这与以前不同。
《准则》共分六章四十四条,规范了商家、主播、平台运营商、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直播营销的用户的行为。其中,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的信息不得包括: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九种内容。
《守则》明确规定,商家应具备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的资格和执照,并凭明亮的证书经营。《准则》明确规定,主持人应保证直播活动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在商品和服务上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主持人的行为不是阅读广告词和介绍产品,而是他所说的每一个词都具有法律意义。刘俊海说:一些网民认为,对方起草了一个段落并自己阅读,就像主持人阅读草稿,演员说台词,事实并非如此。广告代言人和网络红人所说的每一句话在法律上都是有意义的。他们对消费者做的是邀请,这属于广告的范畴。一旦消费者同意,合同成立;否则,它将成为故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侵权行为。
刘俊海说,现场交货有四种形式,而且各种形式通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对该守则的梳理可以使责任和义务更加明确。
刘俊海说:在第一种形式中,网络直播的红人是广告代言人。我们必须将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规则扩展到现场直播领域;在第二种形式中,现场直播的网络红人不是广告代言人,而是广告的发布者;在第三种形式中,网络直播红既是广告代言人又是广告发布者,因此适用《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在第四种形式中,红色净承运人是卖方和经营者。这四种形式交织在一起。因此,我希望部门规章在适用上能够更加准确,用法律思维解决网络红货的法律问题。
此外,事实上,尽管商品的现场直播不断刷新表面记录,但刷卡仍存在混乱。除了下订单,实时交付还涉及多个层面,如锚、商家和平台。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不同的当事人对哪一方应该付款有不同的意见。
对于网上直播营销平台,《规范》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网上直播营销平台运营商应加强对进驻平台商户的资质规范,并督促商户公示与其经营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内容平台直播营销平台运营商应加强对进入平台的商家和主持人的行为规范,防止主持人进行链接和跳转,引导用户进行离线交易。
作为自律性文件,《守则》主要倡导和指导自律和自治,而自律和自治不是强制性的。它还通过某些措施确保有效实施自律,例如酌情进行提示和告诫、敦促整改和公开批评,以及将涉嫌违规行为提交政府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除了《规范》的实施对网上直播营销行为的限制外,在资本的介入下,直播平台机构将加速横向和纵向的整合和兼并重组,形成差异化、规范化和有效的集聚,直播平台机构的马太效应将出现。关于这一点,斯若说:对于流量非常大的主持人和直播平台,他们会珍惜自己的声誉,做出更加慎重的产品选择,消费者会越来越信任他们,因为他们是相互的。马太效应意味着越好越好,越坏越坏。对于那些穷人来说,他们自然会在网络环境下被淘汰。
据中国之声“新闻之夜”报道,中国广告协会近日发布了《网络营销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重点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商家、主播、平台、主播服务机构(如MCN)以及参与营销互动的用户提供行为指导。
据了解,该“规范”将于7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网络视频营销活动的自律规范。本《守则》为直播的每个主题规定了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在直播中,你踩到的坑真的能被有效处理吗?
根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的《活产消费调查报告》,活产消费存在诸多问题。在30个现场交货经验样本中,有9个样本被怀疑存在许可证信息披露问题;三个样本被怀疑有虚假宣传问题;如果一个样本被执行了七天,就没有理由将其退回。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研究员斯若指出,现场直播通常以促销的形式出现,消费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消费选择,因此他们不能四处购物,这也为消费者购买不满意的产品埋下了隐患。斯若说:因为消费者在做出消费选择时容易冲动,所以他们没有仔细思考、询问或与客服沟通,这与以前不同。
《准则》共分六章四十四条,规范了商家、主播、平台运营商、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直播营销的用户的行为。其中,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的信息不得包括: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九种内容。
《守则》明确规定,商家应具备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的资格和执照,并凭明亮的证书经营。《准则》明确规定,主持人应保证直播活动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在商品和服务上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主持人的行为不是阅读广告词和介绍产品,而是他所说的每一个词都具有法律意义。刘俊海说:一些网民认为,对方起草了一个段落并自己阅读,就像主持人阅读草稿,演员说台词,事实并非如此。广告代言人和网络红人所说的每一句话在法律上都是有意义的。他们对消费者做的是邀请,这属于广告的范畴。一旦消费者同意,合同成立;否则,它将成为故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侵权行为。
刘俊海说,现场交货有四种形式,而且各种形式通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对该守则的梳理可以使责任和义务更加明确。
刘俊海说:在第一种形式中,网络直播的红人是广告代言人。我们必须将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规则扩展到现场直播领域;在第二种形式中,现场直播的网络红人不是广告代言人,而是广告的发布者;在第三种形式中,网络直播红既是广告代言人又是广告发布者,因此适用《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在第四种形式中,红色净承运人是卖方和经营者。这四种形式交织在一起。因此,我希望部门规章在适用上能够更加准确,用法律思维解决网络红货的法律问题。
此外,事实上,尽管商品的现场直播不断刷新表面记录,但刷卡仍存在混乱。除了下订单,实时交付还涉及多个层面,如锚、商家和平台。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不同的当事人对哪一方应该付款有不同的意见。
对于网上直播营销平台,《规范》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网上直播营销平台运营商应加强对进驻平台商户的资质规范,并督促商户公示与其经营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内容平台直播营销平台运营商应加强对进入平台的商家和主持人的行为规范,防止主持人进行链接和跳转,引导用户进行离线交易。
作为自律性文件,《守则》主要倡导和指导自律和自治,而自律和自治不是强制性的。它还通过某些措施确保有效实施自律,例如酌情进行提示和告诫、敦促整改和公开批评,以及将涉嫌违规行为提交政府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除了《规范》的实施对网上直播营销行为的限制外,在资本的介入下,直播平台机构将加速横向和纵向的整合和兼并重组,形成差异化、规范化和有效的集聚,直播平台机构的马太效应将出现。关于这一点,斯若说:对于流量非常大的主持人和直播平台,他们会珍惜自己的声誉,做出更加慎重的产品选择,消费者会越来越信任他们,因为他们是相互的。马太效应意味着越好越好,越坏越坏。对于那些穷人来说,他们自然会在网络环境下被淘汰。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网络营销行为准则》于7月1日开始实施9种内容,20种行为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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