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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向达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仁资产管理)发出警示函的决定,经核实,达仁资产管理在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募集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未得到评估,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水平与产品风险水平不匹配。

达仁资产管理违反《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根据《私募发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深圳市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达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深圳证监局指出,达仁资产管理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尽责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防范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达仁资产管理警告信没有评估一些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报道,达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在深圳成立,注册资本11.05亿元。2015年1月1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股票代码为831639,2017年12月26日终止上市。

天空调查显示,达仁资产管理的最大股东是北京捷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7.00%。

相关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应当通过问卷等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应当做出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书面承诺;风险披露应由投资者准备并签字确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基金行业协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制定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问卷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和格式指引。

达仁资产管理警告信没有评估一些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时,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具有匹配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荐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督措施。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向达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达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实,贵公司在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募集和管理过程中,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水平与产品风险水平不匹配,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发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贵公司发出警告信。贵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不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尽责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防范新的违法行为。

达仁资产管理警告信没有评估一些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对本行政监督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措施不得中止。

深圳证监局

2020年6月18日

昨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向达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达仁资产管理)发出警示函的决定,经核实,达仁资产管理在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募集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未得到评估,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水平与产品风险水平不匹配。

达仁资产管理违反《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根据《私募发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深圳市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达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深圳证监局指出,达仁资产管理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尽责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防范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达仁资产管理警告信没有评估一些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报道,达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在深圳成立,注册资本11.05亿元。2015年1月12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股票代码为831639,2017年12月26日终止上市。

天空调查显示,达仁资产管理的最大股东是北京捷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7.00%。

相关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应当通过问卷等方式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应当做出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书面承诺;风险披露应由投资者准备并签字确认。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基金行业协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制定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问卷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和格式指引。

达仁资产管理警告信没有评估一些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时,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具有匹配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荐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权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督措施。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向达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达仁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实,贵公司在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募集和管理过程中,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水平与产品风险水平不匹配,违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私募发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贵公司发出警告信。贵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经营意识,不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尽责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防范新的违法行为。

达仁资产管理警告信没有评估一些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对本行政监督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措施不得中止。

深圳证监局

2020年6月18日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达仁资产管理警告信没有评估一些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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