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55字,读完约3分钟

近日,亿联华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华汇”)在其官方微信上宣布,亿联华汇已收购广东新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会”)。

据了解,广东新会是一家拥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卡收单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企业。通过此次收购,亿联华汇正式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广东省)营业执照。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交易金额约为1.3亿元,占股权的60.4%,该交易尚未得到易联华汇的确认。凤凰网注意到,目前,广东新会工商信息已完成股权变更。

据工商资料显示,亿联华汇于2011年8月在京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2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春江,主要从事技术推广服务、设计、生产、代理、广告、市场调研、企业策划等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凤凰网的调查,宜联华汇及其子公司上海伊势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伊势”)因合同纠纷一案,先后被起诉两次。同时,据多家媒体报道,彝连华汇曾参与第二次清王朝。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4年2月,亿联华汇与郎袁弘(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袁弘”)签订协议,约定亿联华汇为郎袁弘提供支付服务。郎袁弘负责商户的拓展,并借彝连华汇的渠道将商户交给中国银联。亿联华汇将银联清算的商户从资金结算转入朗源宏公司主账户,合作期限为三年。

根据上诉人刘超的起诉书,2015年初,郎袁弘与译莲华汇协商终止合作。随后,上海伊势确认仍欠郎远红风险保证金1,650,010元,并承诺自2015年1月23日起偿还。此外,在合作之初,郎袁弘向译莲华汇交付了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称合作结束后应予以返还。以上合计人民币170万元尚未偿还。

刘超说,郎袁弘多次催促华汇和上海易联伊势,但对方始终迟迟不付款。2015年10月17日,郎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刘超。

对此,刘超要求亿联华汇、上海伊势共同清偿所欠款项人民币165万元并支付利息。但是,由于没有证据表明郎袁弘与彝连华汇的合作已经结束,刘超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此后,刘超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宜联华汇、上海伊势清偿欠刘超的债务及利息170万元。凤凰周刊注意到,刘超的上诉请求再次被法院驳回,因为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媒体报道,在本案中,亿联华汇和上海伊势并未取得合法资格,而是非法外包业务,借用了被许可人结诚一夫公司的渠道,实际上是第二次清算业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也就是说,非金融机构只能从事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网上支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银行卡收款等支付服务。

附件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节选):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易联汇华收购持牌广东信汇 前者曾被曝涉二清业务

地址:http://www.qinglongs.com/qlwxw/14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