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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新规定》)正式颁布三个月后,其配套规则和实施要求进一步明确。同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发布后的三个月里,我行的理财业务发生了哪些变化?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已经成长为一项受到人们信任、风险稳定的资产管理业务。自4月27日资产管理新规定颁布以来,统一监管为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在内的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中国银行理财业务(601988,股票咨询)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就产品总量而言,理财产品的数量有所下降。根据荣360的数据,2018年6月,各银行共发行了11319种理财产品,同比下降6.43%,同比下降22.39%。就期限结构而言,短期产品的比例下降。在新的资产管理法规对期限错配的要求下,原有的通过期限错配匹配收益的模式不可持续,理财产品的期限逐渐延长。数据显示,6月份发行的理财产品中,3个月内(含3个月)理财产品的发行量占21.99%,比上个月下降2.45个百分点。就产品类型而言,净值产品的比例正在增加。根据新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金融机构需要对资产管理产品实施净值管理,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在这种背景下,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转型。数据显示,6月份净资产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为171件,比1月份增加了158%,但总体比例仍较低。从组织结构来看,大中型银行加快了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步伐。新的《资产管理条例》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据统计,今年以来,已有9家商业银行宣布将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并在资金、人才、制度等方面做好准备。
实际上,《办法》的总体原则和要求与新的资产管理规定是一致的,是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精神在银行理财业务领域的具体体现;该通知是对新的资产管理法规的监管框架和要求的进一步延续和完善。总体而言,《办法》和《通知》体现了积极稳妥推进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政策意图,将进一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健康稳定发展。一方面,它对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更具体、更详细的要求,更具可操作性,有助于商业银行加快理财业务转型,促进理财业务回归原点,为实体经济和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考虑到新资产管理条例实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银行面临的压力和对市场的影响,进一步明确一些细节,适当放宽一些业务,可以避免金融机构模糊解释和过度解释导致的过度实施,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在复杂的内外部环境下,《办法》和《通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商业银行表内外的信贷创造功能,缓解严格监管和去杠杆化对流动性的影响,缓解实体经济企业的融资困难。
在发布了新的资产管理条例后,银行应该如何管理他们的财务?
具体来说,《办法》和《通知》主要有以下六点关注:
第一,更加稳健地推进理财产品的净值管理。根据新资产管理规定的要求,《办法》要求理财产品按净值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投资资产按市值计量,允许合格的封闭式理财产品按摊余成本计量。《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平仓期超过半年的常规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和银行现金管理理财产品,应当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考虑到理财业务的净值转化仍面临巨大挑战,监管部门从稳步推进的角度出发,给予标准化产品市值法估值更大的缓冲空间。由于消费者需要较长的时间来适应金融净资产的转型,“基金式”的现金管理产品将成为短期内金融转型的主要方向。现金管理产品作为收入稳定的理财产品,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有利于银行吸引客户,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平稳过渡。
其次,很明显,公开发行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的债务资产。随着严格监管和去杠杆化的推进,严格执行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可能会加剧实体经济的融资困难。根据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公开发行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务资产和上市股票。这并不禁止公开发行投资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然而,《通知》再次明确指出,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可以适当投资于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充分考虑中国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抑制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下滑。《通知》还指出,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存量确实难以通过各种措施消化,需要回归表外,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评估中,合理调整相关参数,发挥其反周期调整作用,支持合格表外资产回归表外;同时,支持有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回报要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补充资本。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非标准收益的两大硬约束是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狭窄。通知显示,监管部门将从监管指标中细化非标准收益,这有利于减轻非标准业务硬压缩的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扫清非标准业务收益的政策障碍。但同时,《办法》限制了银行理财产品非标准投资的规模和集中度,严格限制了期限错配,体现了加强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管控的要求。
第三,降低了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起点。根据《办法》,单一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将从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在目前部分网上理财产品“零门槛”的情况下,降低销售起点有利于缓解银行理财产品与公共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竞争中的不公平,增强银行理财产品的吸引力,提高银行理财的资金筹集能力。事实上,公众舆论曾批评银行在财务管理方面“太穷,爱富人”,但他们不知道这是因为监管政策。如今,随着投资者的不断成熟,有必要降低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这不仅有助于我行理财产品更加普及,覆盖更多普通投资者,也为更多普通人的投资行为提供了便利,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精神的具体体现。当然,如果与公共基金相比,空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始金额还有进一步的调整。
第四,允许旧金融产品投资新资产。《办法》和《通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在过渡期发行旧产品投资新资产,但必须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续建项目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公告发布前,旧产品的整体规模应控制在现有产品的整体规模内,新投入资产的到期日不应晚于2020年底。这里要提到的是,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符合监管部门近期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有助于缓解这些信用资质薄弱主体的再融资压力,降低信用违约风险。
第五,对结构性存款产品提出具体要求。《办法》明确指出,保本型理财产品根据是否与衍生产品挂钩可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和其他存款进行管理。应明确资产负债表中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的支付,应要求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并应具备相应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等。这表明,未来一些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中小银行将不再能够通过结构性存款变相持有高利率存款。与此同时,一些现有的虚假结构性存款将逐渐消失,与衍生品无关的“结构性存款”将作为“其他存款”进行管理,结构性存款业务将更加规范。
第六,过渡性整改安排更加灵活。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办法》颁布实施到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办法》的总体要求与新的资产管理法规相一致。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同时,可以发行旧产品来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现有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违反规定的金融产品不得再发行或存在。总的来说,银行在整改方面更加灵活。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独立有序地制定自己的财务管理业务整改计划。同时,即使在过渡期结束后,银行仍能妥善处理因特殊原因难以归还的存量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和存量权益资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银行整顿的压力,减少整顿带来的金融市场波动。
作者:董希淼(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学院高级研究员、中信经纬专家)
吴琪(恒丰银行研究所商业银行研究中心主任、中信经纬特约专家)
王丽娟(横峰银行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资管新规后银行理财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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