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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1月22日电今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首次发布了6起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常见侵权典型案例,旨在强化消费者风险预警,增强公众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银行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侵犯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六个典型案例包括:汽车修理单位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误导宣传风险;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入欺骗投保人销售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隐瞒重要信息并代其复制风险警示;保险机构拒绝投保强险;保险代理人虚假宣传“投机倒把”营销。

谨防汽车修理单位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

【案情简介】一名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投诉,反映一家汽车修理厂利用投保车辆进行虚假理赔,并利用其身份证私自开立银行账户,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经调查,该修理厂在投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两次伪造被保险车辆的事故信息,并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一家分公司报案,伪造被保险人在《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上的签名,并以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开立账户擅自收取保险金,骗取保险金1万余元。因相关汽车维修单位编造虚假保险事故信息骗取保险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向保险机构提交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机构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在实践中,一些保险消费者在车辆损坏后,防范意识薄弱,于是他们将被保险人的身份证、被保险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事故情况下的驾驶证、保险单等相关索赔资料交给汽车维修单位进行索赔。本案中,相关汽车修理单位利用其身份便利和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制造虚假保险事故,实施欺诈,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损害保险市场秩序。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监管提示】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在办理车辆理赔时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保存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文件,尽量减少理赔代理。第二,当确实需要委托他人处理索赔时,应亲自签署授权书,确认授权的范围和有效性,不要轻易将原始文件交给他人;提供证书副本时,请注明使用范围和有效期。第三,车辆索赔结案后,及时查看索赔记录,检查事故数量和赔偿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四是如果理赔记录异常,及时联系保险机构核实;一旦发现有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的信息骗取保险金,应配合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权益。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警惕寿险电话营销业务中的误导性宣传风险

【案情简介】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监管机构发现人身保险公司电话营销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夸大保险责任;二是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虚假宣传;三是对被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第四,非法销售万能保险产品。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罚款70万元,并对三名责任人进行了警告,共罚款27万元。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寿险电话销售的快速发展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在电话营销过程中,消费者通过语音与销售人员进行沟通,电话营销人员对保险产品的介绍对于保险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非常重要。《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本案中,相关保险机构的电话营销人员误导了消费者。主要行为有:夸大保险责任,如声称保险产品“没有免税,没有门槛,要花多少钱,公司向我们报告多少钱”;虚假宣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声称“监管部门已下发统一文件,未来将提高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如隐瞒犹豫期的起始时间和期限以及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保险人免责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可能造成的损失、新型人寿保险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这些误导性的宣传行为常常令人困惑。一些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只是听电话营销人员的误导性宣传,从而被诱导购买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电话销售的产品仅限于普通寿险产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分红寿险产品,但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本案中,相关保险机构通过销售渠道销售万能保险产品,违反了保险监管规定。

【监管提示】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在通过电话渠道购买寿险产品时注意以下事项,以防范消费风险:一是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根据保险监管规定,寿险销售渠道仅限于普通和分红型寿险产品。二是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赔付期限、退保损失等。,以便心中有数,避免被误导。第三,收到保险合同后,你应该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如果你发现你误买了一年多的人寿保险产品,你可以在犹豫期间无条件终止保险合同。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费用外,保险公司将退还所有保费;一年以下的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如果电话营销人员进行误导性宣传,他们可以向监管机构投诉。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谨防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收入来欺骗投保人的销售行为

【案情简介】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一家寿险中心分公司在向其销售过程中涉嫌违规。经调查发现,中心支公司向消费者销售分红型人寿保险存在以下行为:第一,销售人员郭在电话中表示,该保险到期收益超过40万,即将停止销售,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二是更新服务人员刘欺骗被保险人,夸大产品分红收入,在解释分红方式时做虚假陈述。此外,还发现了其他问题,如未能向投保人发送分红通知。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对中心支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并分别对销售人员郭和刘进行了警告。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根据《新寿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寿险产品是指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产品。销售新的寿险产品应向保险消费者充分说明以下内容:分红保险的未来分红水平是不确定的,如果分红是通过增加金额来支付的,应特别提示最终分红的领取条件;投资连结保险的未来投资回报不确定,实际投资收益可能损失;高于最低保证利率的万能保险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郭、刘欺骗投保人,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利益,隐瞒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是典型的寿险销售误导行为。

【监管提示】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首先,正确理解保险保护功能。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护。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支付保险金。第二,不要被高利率所诱导。一些销售人员有误导行为,例如在销售新的人寿保险产品时披露历史高回报率和保证收入的承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销售推荐,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观念,认真理解保险合同条款。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小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隐瞒重要信息和复制风险警告

【案情简介】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接到保险消费者李的投诉,称其在一家寿险公司销售人员黄的介绍下购买了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黄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并夸大收入,未能在保险条款中说明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在接到保险公司回访时,带领李对所有问题回答“是”,并代被保险人李复印了风险警示。经调查,黄确实代表公司复制了风险警示报价,监管部门对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虽然李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签署和电话回访的录音证据,但由于他没有掌握证据或强有力的线索,很难核实李反映的其他问题。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为促进寿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型寿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新型寿险产品,申请人应复制风险警示声明并在保险单上签字。对于一年以上的新产品,应建立回访制度,在犹豫期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的回访。

在上述案例中,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黄存在隐瞒重要合同信息、复制风险预警报表等问题。此外,被保险人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复制风险警示声明和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的重要性,只是按照黄的归纳进行了动作。后来,当他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想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他没有认出保险公司的签名和电话回访记录的证据,但他没有掌握证据或有力的线索。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监管提示】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首先,在签约前确认合同的重要信息。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在复制风险提示和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仔细评估产品是否满足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要盲目签字确认,更别说让别人签字确认了。第二,认真关注保险公司的回访。回访制度不仅促使保险公司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而且有助于巩固关键的销售过程,以便在争议发生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果不知道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应及时咨询保险公司,不要盲目回答“清楚”、“清楚”、“知道”。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保险机构拒绝投保强险是违法的

【案情简介】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拒绝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经调查,保险机构拒绝为申诉人的摩托车保险投保,理由是申诉人的摩托车是外国执照,而且公司目前没有文件。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对相关保险机构罚款5万元。

【案例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通保险;投保时,被保险人应选择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延迟承保。在实践中,一些保险机构以摩托车和农用机动车辆没有有效的保险证书或设置不合理的限制为由,拒绝或延迟为其投保有效保险。部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保险机构拒绝或延迟缴纳强保险后,未能及时反映和解决问题,导致机动车未按规定缴纳强保险。一方面,他们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机动车将失去相应的保险保护,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承担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相关保险机构拒绝承保摩托车保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监管提示】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跨境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办理跨境保险。保险机构拒绝或延迟投保强险时,消费者可通过保险机构客服电话等渠道进行举报,或向监管部门投诉,以避免因未能及时投保强险而造成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警惕保险代理人虚假宣传“投机倒把”营销

【案情简介】在对“亮剑行动”的专项检查中,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一家寿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马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贴出了“最后一次购买可退医疗保险的机会”和“大病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以“即将停止销售”的概念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案例分析】根据《寿险销售误导行为识别指引》,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但尚未停止销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欺骗行为。此外,即使保险公司决定在某些地区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根据《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也不得通过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来宣传和误导销售。

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在上述情况下,马作为保险代理人,以“投机倒把”等营销策略开展保险业务是违法的。寿险产品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等。“返回式健康保险”的说法不准确。马用"退医保"混淆医保的特性和功能,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监管提示】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首先,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要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需求做出理性选择。第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相信网络谣言。相关政策信息应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如有疑问,请通过官方渠道咨询相关保险机构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银保监会首次发布6类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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