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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经信“亚布力中国公司家论坛年夏峰会”于年8月23日~25日在合肥召开。 上图为中国公司家论坛首席经济学家张维迎。

以下是演讲的实录。

张维迎:在去年的亚布力中国公司家论坛年会上,我的演讲从吴英案开始,今天的演讲从曾成杰案开始。 据说去年的演讲对吴英的生命起到了一点作用,如果确实如此,我很高兴。 当然,不管我在今天的演讲中说什么,改变曾成杰的命运都没有任何意义。 但我确实希望我今天的演讲能帮助拯救未来的无辜生命。

财讯:张维迎斥责曾成杰案 有法无天不是法治社会

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秘密处决,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公司的家群洋溢着“兔子死狐悲”的气氛。 是啊,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司法体制下。 一想到今天曾成杰遇到的不幸有一天可能会落到我们任何一个身上,有人会伤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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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兔子死狐的悲伤感情其实是2000多年前孟子说的“怜悯之心”,也就是200多年前亚当·史密斯说的“共鸣”( sympathy )。 孟子说,同情心,人皆有。 亚当·史密斯从《道德情操论》一开始就主张,无论人类多么自私,他的一些本能显然会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 这种本性是同情和同情心,是我们看到和思考别人不幸遭遇时产生的感情。 他继续说,这种感情同人性中的所有其他原始感情都是一样的,并不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的。 最大的恶棍,最顽固的不法分子,并非完全没有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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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心和同情之心在我们理解社会道德和正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孟子,同情心是仁。 亚当·史密斯认为同情心是人类道德心灵的源泉。 是别人的喜怒哀乐在我们心中引起的共鸣给了人类良知。 我们心中公正的旁观者、那个伟大的法官、仲裁员对感情的尊重给我们带来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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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有舆论对他的同情,证明了我们社会的良知还没有消失。

理大还是法大?

曾成杰为什么被判死刑? 他因为“犯法”,至少在法院审理后是这样的。 一个问题是,杰曾经响应当地政府的呼吁筹款时,他是否知道自己在违法事件。 这个我猜不到。 无论如何,法院不会因为一个人的无知而免除他的犯罪。 但是,法官在量刑时会考虑到这一点。 我更关心的问题是,即使他真的犯了法院判决的法律,那也是知道的,对他的惩罚是正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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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理解法和理解的关系。 十年前,我有两个标准来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应该。 一个不合理,二个不合法。 这样,我们所有做的事件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合理、合法,第二类合理但不合法,第三类合法但不合理,第四类不合理。 在正常的社会里,基本上第一类和第四类,即合理是合法的,不合法是不合理的。 这时人们选择比较容易,遵守法律就是遵守正义。 但是,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事件很多,其比例有时会超过第一类和第四类。 这是生活在我们社会中的人面临的困境,也是我们必须改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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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法”当然是政府制定的法律,中国人以前就被称为“王法”“律法”,学术上被称为“人定法”( positive law )和立法( legislative law )。 一件事不合法是比较清楚的,至少政府官员和法官认为很清楚。

这里的“理”是什么? 是中国人所说的“天理”、“公理”、“道理”、“启典地义”,学术上被称为“自然法”( natural law )。 自然法在西方也被称为神之法( the law of god )、理性法( the law of reason )。 他们是良知、正义和德性的基本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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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理或自然法是人类在理性和感情中发现的人类生存和快速发展所必需的最普遍的戒条或法则。 例如,偿还杀人、偿还债务、忘恩负义、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寻求幸福等。

理大还是法大当然大。 理(自然法)是人类的集体智慧,在历史中自然进化形成,被人们普遍认可,它与人的本性一致,反映在人的良知中。 法(人定法)是政府制定的,构成政府的人和普通人一样,有自私的心,有亲戚朋友的旧倾向,有无知和傲慢的特征,有时会感情化。 如果法律不受天理束缚,不以天理为基准,任何法律都是“合法的”,会招致不正义的法律,甚至是“合法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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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大于法意味着只有合乎天理的法律才有正当性( legitimacy ),应该被遵守。 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因为天理(自然法)模糊,操作困难。 也就是说,人类的定法应该是自然法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而不是自然法的否定。 比如,即使我们知道开车要靠右边,如果不在道路上画中间线,也很难判断谁违反了。 但是,政府把中间线向左或向右拉得太远,向某个方向行驶的车辆不越过线就不能通行的规则不符合自然法,不会被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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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理大法植根于每个人的基本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最鄙视的是不讲道理的人,而不是不遵守法律的人。 例如,我们说“有理绕天下,有理也走不动”,不说“有法绕天下,走不动”。

自然法(天理)的三个基本原则

自古以来,自然法就活在人们心中。 但是自然法的表现和论证是思想家的工作。 英国启蒙思想家大卫·休姆在《人性论》一书中总结了三个基本的自然规律。 第一条是稳定财产占有的法则,即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 该条来自对人类生存、稳定与和平的需求,以及可用于满足这一需求的资源的有限性,它不进行对所有人所有人的战争与杀戮(杀害一般是求财引起的),为了让人们和平地生活。 第二条根据同意转移一切东西的法则,即自愿交易、自由合同权。 财产最初的所有人一般不是带来最大价值的人,自愿交易可以使财产价值最大化,合作受益。 用暴力手段把财产交给别人是违反自然法的。 但是,除非这种暴力是为了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第三条是履行承诺的法则,也就是说人必须相信语言。 人类的合作大部分以语言开始,以行动(履约)结束。 如果人们不相信,合作行动是不可能的,人类的进步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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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自然法或天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正义的基本含义,如果违反其中一个的话,就是违反了正义。 正如哈耶克指出的那样,所有发达的法律秩序的第一特征都是极其相同的,可以说只是对这三种基本自然法的详细说明。

由此可见,曾成杰的融资和商业活动没有违反自然法。 他没有采用暴力和欺诈手段获得别人的财产,融资活动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愿交易行为他没有违反自己当初的承诺,在政府政策改变后也与出资人签订了新的偿还协议。 相反,政府的行为真的违反了这三个自然法则。 法院判决前政府剥夺了他的资产,未经本人同意转移到政府自己的公司,违反第一条自然法则的政府不允许他执行与出资人的偿还协议,违反第二条自然法则的政府开始鼓励和支持他向民间筹集资金后,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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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天理)是普遍的,是永恒的。 看什么伟大的道德思想家,他们无论从东方来,从西方来,住在古代还是现代,他们提倡的人类应该遵守的“天理”都很相似,大体上不出“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总结了19条自然法则,然后说:“人们大多忙于养家糊口,所以剩下的人粗心大意无法理解上述关于自然法的微妙推导。” 而且,为了让所有人都找不到借口,这些法则已经简化成简单的总则,连最平凡的人都能理解。 这就是,自己不想要的地方,不要施舍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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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总则证明认知自然法要做的只有以下一件事:转换思维,心灵契合。 即俗话说,正义不公平,相反。 我们用自然法能做的就是改变思考,使心合心意,意味着我们之前说的三个自然法都不能从自己不想要的地方出来到人里面。 如果你不想强迫别人交易,或者不想妨碍交易,就不要强迫别人交易,也不要妨碍别人的自由交易。 如果你不想做语言和不信任的交易,当然你自己不要相信。 所以,这三个都不要从自己不想要的地方提供给别人。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对普遍价值有争议,但不能否定他,不能否定普遍价值,也不能否定天理的普遍性。 无论是来自私利,还是来自公心,都是非常愚蠢的行为。 儒家文化主导中国2000多年,为什么? 孔子到儒家的人把天理放在王法上,所以儒家文化在西方的一点学界被认为是自然法,全世界都有争议,但至少有些儒家证明天理居第一位,儒家的理法体系是自然法的精神,天理的精神,这也是儒家和法家的 这是亚当·史密斯说的,由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想象公正的旁观者”进行的感情评价,同样是劳斯莱斯正义论的基本推理手法,也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推理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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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总则本身暗示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笼统。 因为只有平等的人才会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比心,推开别人。 这种平等是道德平等、人格平等、“上帝”(“上帝”)面前的平等。 前面提到的大卫·休姆总结的三个自然法则是由这个总则推导出来的。 你不想别人夺走你的生命和财产,你不应该夺走别人的生命和财产。 如果你不想被强迫交易,就不要强迫别人交易。 或者,如果你希望我尊重自愿交易的权利,其他人也必须尊重同样的权利。 你不想和不相信语言的人合作,所以应该自己说算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现在被称为“黄金法则”(黄金规则或黄金)。 孔子提出了解决这个人与人关系的基本法则确实很伟大,但这个法则在2000年前轴心时代的许多其他伟大思想家中也是基本法则,有些人提出的可能更早。 可以说是轴心时代伟大思想家的共识。 很少有文化或宗教不包含这种规则。 比如希腊哲学家皮特克斯说“donottoyourneighborwhatyouwouldtakeillfromhim”。 (不要对你的邻居做你不喜欢他对你做的事情)。 住在几乎同世代的希腊哲学家泰勒斯说:“avoiddoingwhatyouwouldblameothersfordoing”。 (不要抱怨别人的所作所为)如果佛法中也有很多类似的词语,不想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别人( treat others as you treat yourself )被别人伤害, 不要伤害别人( hurtnotothersinwaysthatyourselfwouldfindhurtful )耶稣说“dountoothersasyouwouldhavethemdountoyou”(别人为你做的事 就这样等着,不胜枚举。 这些格言都可以翻译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事实上,基督教认为这条“黄金法则”来自耶稣。 如果我们不拘泥于文案,《墨子》和《道德经》中的很多词都有相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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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之所以能主导中国社会2000多年,是因为它将天理置于王法之上。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儒家文化是自然法。 这些人在学术界有争议,但至少证明了儒教把“天理”放在第一位。 儒家的“礼法”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这是儒家和法家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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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比法律更重要

回头看,曾成杰犯了什么法? 他可能像法院判决的那样,真的犯了“人的规定方法”,也就是政府制定的律法(所谓的“非法集资”)。 但是,他确实没有犯“自然法”,没有做违背天理、违反良知的事件。

处决曾成杰可能没有违反人的定法,但确实违反了自然法!

曾成杰的不幸既有法律责任,也有法官责任。 法律首先由法官执行。 我们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不是亲切而是正义! 在英语中,法官的意思是正义( justice )。 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法官来说,良知比法律更重要,没有良知的法官比不擅长法律的法官更可怕。 因为,法官如果有良知,即使不擅长法律条文,他也不能做出违背正义的判决。 相反,无论他懂法律还是背法律条文,如果他没有良知,正义就会消失! 约翰·马歇尔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但他在成为首席法官之前没有法律背景。 这也是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价值。 陪审员是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市民,他们的判决基于良知而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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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天不是法治社会

建立法治社会已成为中国人的普遍共识,但法治社会必须认识到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前提,即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天理和良知。 任何人都不能以“法律”为借口做不正义的事。 法律不合天理的时候,良知和律法之间必须挣扎的时候,应该选择站在天理一边。 当然,这是很多人做不到的。 因为人性的私心,因为人性的软弱。 一般来说,违反人的规定的惩罚就在眼前,违反天理的惩罚在以后,一般要遵守“好汉不在眼前吃亏”的格言。 但是,我们应该对任何宁肯违反法律都不想违反天理的人抱有敬畏之心,至少不应该以我们自己的小聪明来鄙视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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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制定的律法必须符合良知,符合天理。 违反天理(自然法)的任何立法都不能说是真正的法律,只能称为“恶法”,文化大革命使人们认识到不能给人们带来的灾难,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但是曾成杰事件和许多其他事件证明了法治不等于法律的治。 法治首先是“治理”(天理之治)。 法律没有天理,司法不懂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无法是好社会,有法无天也不是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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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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