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38字,读完约4分钟
中国网络金融2018年9月11日最近,为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统一监管,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联合发布第14号公告。《公告》围绕逐步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评级业务资格、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监管信息共享、推动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内部体系、统一评级标准、提高评级质量等内容进行规范。
公告明确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配合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格的审核或注册程序,为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格的相互认可。
《公告》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分支机构和自律组织有权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如有必要,他们可以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联合调查。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自律规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自律;同时,建立和完善评级监管和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逐步统一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面向投资者、面向市场的评估。
此外,《公告》还明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防止利益冲突,统一评级标准,确保评级质量。
公告是完善债券市场管理制度、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将在企业信用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进一步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和评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现将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格的逐步统一
(一)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同时在交易所债券市场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建立绿色通道,实现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相互认可。
(二)信用评级机构拟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业务的,其境内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共同审核或注册。
二、鼓励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整合,更好地聚集人才和技术资源,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
整合前信用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结果仍可使用,整合后的信用评级机构将履行跟踪评级和信息披露的义务。综合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技术方法、评级业务规范、评级标准和评级报告等。
三、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信息共享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开展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自律调查,必要时可以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联合调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自律规则的,相关自律组织应当依法给予自律处罚。
(二)逐步统一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化评估。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和自律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用评级机构的日常管理、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和自律处罚等信息。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防止利益冲突,遵守职业道德,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揭示被评估对象的信用风险,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评级质量。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统一评级标准,保持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央行:评级机构应统一评级标准 保持评级结果一致性
地址:http://www.qinglongs.com/qlwxw/8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