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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网站6月23日发布的《保险网络和视频短片风险预警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保险视频短片和直播进行网络保险营销宣传时,应遵守《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虚假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单方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7月31日之前,按照实质和形式完成了自查
北京银监局表示,最近,北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员工通过网络直播和视频短片进行保险营销宣传和销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存在很多违法违规的潜在风险。
保险网络广播和短片涉及多个主题,包括发布主题,如颤音、快手、淘宝等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或借助直播软件发布视频短片或进行网络直播的各种机构和个人等经营实体;以及保险短片和直播内容中的主要主持人,包括保险机构的员工、明星、知名主持人和其他互动群体。保险网络广播和简短视频涉及多种销售模式,包括提供可点击的网络链接以实现直接保险、在线渠道到离线销售场景的转换等。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知》规定了三个方面:严格区分保险短片和直播的业务形式,严格规范保险短片和直播的相关主体,严格管理保险短片和直播的相关内容。
根据《通知》,各保险机构应按照《通知》的提示,对公司及其员工开展保险短片及现场营销宣传和销售活动的现状进行自查自纠,并于7月31日前向北京银监局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严格区分保险短片和直播业务形式
通知明确指出,如果消费者能够通过视频提供的保险链接独立完成网上保险,属于网络保险业务,应遵守《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机构及其员工通过在网络平台注册账户发布推广保险知识或产品评估的视频短片,引导消费者通过私人信函联系,完成线下保险销售的,应当符合其渠道类型和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使用直播软件或在线平台来推广和宣传保险机构、保险理念、特定保险产品等。,并组织其员工邀请潜在的消费群体参与。员工如连接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应遵守产品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应参考产品说明会议进行管理,并保存现场视频。
严格规范保险短片和直播相关主题
根据《通知》,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可以建立自建网站、应用程序等自营网络平台,或在网络平台上开设门店、小程序和公共账户,并以保险短片和直播的形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自建自营网络平台的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公开信息,实现集中运营和统一管理。
保险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严格规范各级官方分支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通过视频短片和直播开展的营销宣传活动,确保营销宣传信息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保险机构应充分了解您的合作伙伴,识别和分析其保险短片和直播运营模式,不得委托未取得法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和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严格管理保险短片和直播相关内容
《通知》明确了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短片和直播进行网络保险营销宣传,应遵守《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作虚假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单方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以短片、直播等形式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保险公司应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机构发布的保险短片和直播内容应规范机构缩写的使用,避免混淆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违规以折扣、红包和彩票等形式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北京银监局网站6月23日发布的《保险网络和视频短片风险预警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保险视频短片和直播进行网络保险营销宣传时,应遵守《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虚假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单方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7月31日之前,按照实质和形式完成了自查
北京银监局表示,最近,北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员工通过网络直播和视频短片进行保险营销宣传和销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存在很多违法违规的潜在风险。
保险网络广播和短片涉及多个主题,包括发布主题,如颤音、快手、淘宝等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或借助直播软件发布视频短片或进行网络直播的各种机构和个人等经营实体;以及保险短片和直播内容中的主要主持人,包括保险机构的员工、明星、知名主持人和其他互动群体。保险网络广播和简短视频涉及多种销售模式,包括提供可点击的网络链接以实现直接保险、在线渠道到离线销售场景的转换等。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知》规定了三个方面:严格区分保险短片和直播的业务形式,严格规范保险短片和直播的相关主体,严格管理保险短片和直播的相关内容。
根据《通知》,各保险机构应按照《通知》的提示,对公司及其员工开展保险短片及现场营销宣传和销售活动的现状进行自查自纠,并于7月31日前向北京银监局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严格区分保险短片和直播业务形式
通知明确指出,如果消费者能够通过视频提供的保险链接独立完成网上保险,属于网络保险业务,应遵守《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机构及其员工通过在网络平台注册账户发布推广保险知识或产品评估的视频短片,引导消费者通过私人信函联系,完成线下保险销售的,应当符合其渠道类型和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使用直播软件或在线平台来推广和宣传保险机构、保险理念、特定保险产品等。,并组织其员工邀请潜在的消费群体参与。员工如连接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应遵守产品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应参考产品说明会议进行管理,并保存现场视频。
严格规范保险短片和直播相关主题
根据《通知》,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可以建立自建网站、应用程序等自营网络平台,或在网络平台上开设门店、小程序和公共账户,并以保险短片和直播的形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自建自营网络平台的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公开信息,实现集中运营和统一管理。
保险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严格规范各级官方分支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通过视频短片和直播开展的营销宣传活动,确保营销宣传信息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保险机构应充分了解您的合作伙伴,识别和分析其保险短片和直播运营模式,不得委托未取得法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和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严格管理保险短片和直播相关内容
《通知》明确了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短片和直播进行网络保险营销宣传,应遵守《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作虚假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单方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以短片、直播等形式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保险公司应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机构发布的保险短片和直播内容应规范机构缩写的使用,避免混淆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违规以折扣、红包和彩票等形式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不得单方面或夸大北京银监局对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服务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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