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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仲裁前”裁定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批复,明确表示法院不应受理仲裁前裁定;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本司法解释是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当将“仲裁前”的裁决立案执行的请示》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当事人根据《仲裁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立案执行。
但是,根据《仲裁法》第2条,仲裁机构可以仲裁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因此,对等贷款合同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根据网上贷款之家之前的报告,仲裁是第一个进行的,不止一个地方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对执行程序和最终裁决持有不同的立场。
6月1日,湛江仲裁委员会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预仲裁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引起了司法界内外的广泛关注。
预约仲裁是随着网络仲裁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仲裁形式。根据湛江仲裁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无争议的同时仲裁,又称预仲裁,是指双方同意通过该仲裁机构对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事先仲裁,通过调解结案,并根据双方的要求出具调解书或作出裁决,以保证双方未来合法权利的实现,防止纠纷发生,避免将来诉诸仲裁或诉讼的麻烦的一种仲裁形式。
据业内人士称,“仲裁优先”协议通常规定,在发生争议时,被申请人放弃所有权利,如交叉质证、抗辩、管辖权异议或仲裁员回避。
此前,湛江市仲裁委员会表示,2017年之前,针对金融小额贷款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每天超过200万起),尝试了调解前确认的多元化仲裁模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超过90%的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或正在根据预调解协议分阶段履行,只有少数人被移交给法院执行。
更多业内人士向网上贷款置业指出,“预仲裁的影响已经造成,可能会有大量的股票案件通过上述仲裁方式裁决。”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先仲裁的明确指示意味着,以前通过事先仲裁程序做出的许多裁决都是无效的。
附上答复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仲裁前”裁决或调解书等的备案和执行情况。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是否申请执行“预仲裁”裁决的请示》(粤高发[2018]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2条,仲裁机构可以仲裁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因此,对等贷款合同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请示中提到的下列情形,应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1.仲裁机构未按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争议或主持调解,并在争议发生前,根据本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对等贷款和解或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
二、仲裁机构未能保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律的基本程序权利。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同业拆借合同当事人以同意放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不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批复适用于人民法院处理其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的产权纠纷或调解执行的案件。
这个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
发布于2018年6月6日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定了!最高法批复:“先予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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