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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财经2月7日电(记者郭)今天,中国保险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保险协会”)发布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标准与规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据介绍,为规范保险公司资本运用风险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避免因内容要求等违规行为导致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披露延迟、信息披露异常等问题,增强风险主体意识,中国保险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主体相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资本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主体》和《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组织了中国人寿保险
众所周知,该标准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声明的基本原则、流程、内容、格式和签名作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性附件:就披露内容而言,保险公司资本运用风险所有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包括备案投资能力、境外投资、转让投资能力、投资信托计划等。其中,备案投资能力包括股票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房地产产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产品创新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房地产投资能力和衍生品应用能力。
中国保险协会资金运用司董振宇强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是根据《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原则上,一个人不得担任负责两项以上投资业务的专业人员。
同时,保险机构变更风险责任人,或者对风险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她还表示,该信息披露标准将填补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信息披露业务标准的空空白,为风险所有人的信息披露提供技术依据。同时,符合严格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对增强行业风险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保险机构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准则规范》今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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