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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5月2日电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相关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将扩展至全国。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个人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购买符合员工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和薪金,作为个人购买,并按上述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是超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扣除。
就适用对象而言,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领取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的承包人。
据了解,根据不同的保护项目和目标人群的保护需求,符合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有三种,分别适用于愿意报销公共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的人群;在享受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后,愿意报销个人承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的人员;未参加公共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愿意报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的人员。
通知指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诸多环节和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有效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此外,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政策。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财政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政策今年7月1日起推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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