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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通过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和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而受到处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及以上责任人被罚款60万元。
经调查,中国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电话营销欺骗投保人。2015年,中国人寿开展汽车保险电话营销业务时,公司员工使用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向投保人出售保单。
余三明,时任中国人寿长沙销售中心主任;孙卫东,时任中国人寿上海销售中心主任;唐,时任中国人寿互动业务部/电子业务部总经理;和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的徐宁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2015年,中国人寿开展车险电话营销业务时,公司员工向被保险人隐瞒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
原中国人寿保险长沙销售中心负责人俞三明、原中国人寿保险上海销售中心负责人、原中国人寿互动业务部/电子业务部总经理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保监会表示,中国人寿有明确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证明通过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超过40%的随机选择的政策有这个问题,这是严重的性质,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长沙销售中心负责人俞三明、上海销售中心负责人孙卫东应对销售中心座椅的一般性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当时中国人寿互动业务部/电子业务部总经理唐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电话销售中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时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的徐宁迪未能发现并纠正其主管部门的常见违规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中国人寿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我对违法行为的描述与事实相符。届时,中国人寿长沙销售中心负责人俞三明、上海销售中心负责人、中国人寿互动业务部/电子业务部总经理唐应对此问题承担直接责任。中国人寿委托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中国人寿电话销售业务,中国人寿及其管理人员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
综上所述,中国保监会决定实施以下处罚。
1.电话销售欺骗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161条,中国人寿被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171条,俞三明被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被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唐被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徐宁迪被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二、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违反《保险法》第116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161条,中国人寿被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171条,俞三明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国寿财险共遭罚60万 超40%抽查保单存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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