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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产生大数据,云计算为大数据挖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长尾客户提供了金融服务的可能性,也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金融服务需要基于信用报告。市场催生需求,唤醒市场对投资信用报告的热情。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的背景下,中国征信业应该如何发展?当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无处不在时,如何处理个人信息安全与征信业发展的关系?当市场在等待个人信用信息许可证的发放时,还有什么其他的理解需要统一?
如何认识信用信息产业
信用报告在大数据背景下无处不在,很多人都在谈论信用报告。然而,人们实际上使用不同的概念来谈论不同层次的信用报告。我们应该如何了解中国目前的信贷市场?
首先,个人信用调查。传统的个人信用检查是对个人信用状况的一种评估,它与个人的财务活动有关,反映个人的债务状况和资金的延期支付,包括支付和纳税。一般来说,它应该算作个人信用。在国外,当涉及到个人信用调查时,一般有很多方面。美国最常用的信用评分(fico)主要指支付历史、欠款数据、信用历史持续时间、新信用账户和已用信用账户五个维度,它们都与资金有关。然而,近年来,个人信用报告机构也在参考与资金收付相关的个人行为数据,包括支付水电费等。
第二,个人诚信。如今,社会上经常提到的所谓信用调查并不完全是信用调查,而是涉及到许多诚实的行为。个人诚信是对个人契约精神的评价,它关系到个人契约的履行和信用评价,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社会诚信建设是一种道德标准,它使遵守诺言的人得到方便,而违背诺言的人受到惩罚。现在各行各业都公布黑名单和白名单。事实上,有很多信息表明,他们的行为并不完全与资金有关,而是反映了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开展信用调查。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使数据所有者能够分析客户的行为偏好,并分析客户的偿付能力、支付能力、绩效和欺诈倾向。充分利用大数据可能有助于打击欺诈,并提供差异化服务和营销。然而,金融信贷的风险控制效果还有待检验。如今,许多人都在挖掘行为数据。这些行为数据所反映的行为偏好可能不能完全用于金融信用,但可以为金融信用提供一些参考。
第四,数据服务。此类服务提供商并不直接掌握数据资源,而是主要围绕大数据信用报告提供第三方技术和服务,包括大数据挖掘,并在数据源的上层完成数据分析和风险控制。许多拥有数据的公司希望进行大数据分析,一些技术公司希望为这些大数据提供分析服务。这些与金融界提到的典型的个人信用调查并不完全一致,它们是相关的,但不是一回事。
以上是对当前社会中涉及个人信用报告的四个层面的分析。我认为,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市场的不同层次和需求,应该实行差异化监管。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服务于金融信用活动。
如何了解独立第三方个人信用信息
世界近百年的发展历史证明,只有独立的第三方才能以更大的可信度和公平性进行个人信用调查。独立的第三方应负责金融信贷服务的个人信用调查,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没有利益冲突或利益关联,从而没有行为扭曲。为了提高自己的信用评分,有没有可能有人故意使用更多与信用调查因素相关的服务?这种行为存在于社会中,其背后有一定的行为扭曲。
独立的第三方数据源是清晰的,可以通过合同、外部接口规范、数据库审计等进行管理。数据保留可以使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不良性和纠错性,有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的信息都可以上网,如果保护不好,就会侵犯个人隐私。在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是个人的无形财产,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独立的第三方信用报告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更好地确保信息安全。独立第三方没有利益竞争,有利于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如果每个信息源都想基于自己的信息与他人竞争,利益的竞争会导致信息的不共享,容易形成信息孤岛。个人信用信息由第三方评估,这样更容易形成统一的认识。
独立第三方的象征是什么?现在最大的争议就在这里。给出了几个标准。首先,公司治理是独立的,高管、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独立性不受单个股东的控制。公司有独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独立经营的过程中不能被个别股东操纵。第二,数据源是多元的、独立的,分析模型是独立的。第三,业务是独立的,不参与信息源和用户范围相同的业务。业界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有不同的意见。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辖下的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公布的信贷评级服务及惯例,独立性及利益冲突的定义为“业务不受现有或潜在业务关系,或与任何其他方的任何业务关系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影响,或不受上述关系不存在的影响。”这句话一般是这样说的,因为考核涉及到相关业务或相关人员,业务受到影响,或者没有相关业务和相关人员,他们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因为他们与他们无关,这也是一种影响。
中国个人信用信息的市场结构与监管
公共机构和市场机构的协调发展应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中心公共平台的作用,向社会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信息服务。面向市场的独立第三方从事个人信用调查,面向市场的机构从事专门的个人信用调查服务和数据服务。面向市场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应分为不同的层次。
个人信用信息的市场监管有其自身的原则。首先,保护个人信息的知情权,让主体客户知道征信机构收集了哪些信息。顾客应该有选择、拒绝和遗忘的权利,信息可以被追踪、争议和纠正。当给出分数时,我们也应该宣布得分的要素。如何评价它,外界应该知道评价的方法。如果在分数上有不同的意见,我们可以提出异议并改正错误。
其次,我们必须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通过规章制度、物理安全和技术安全,我们严格操作和监督个人数据的授权和使用,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个人信息也是个人财产,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数据由服务组织和个人共同拥有。
如果个人对自己的信息进行查询,或授权其他机构进行查询,拥有数据的个人或单位应允许查询,并为查询提供方便。由于数据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拥有一定的数据所有权,并且它们可以处理信息并将其商业化,而不会暴露个人隐私和不敏感,这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安全法》也证实了这一点,但前提是脱敏,不涉及特定的个人,如张斯在做什么,注意某个群体的行为特征,类似的信息可以处理。
第三,保持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对征信机构实施不同层次的差异化监管。
在监管方面,我认为个人征信机构的工商注册应该“先认证后拍照”。个人信用信息服务涉及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必须能够进入金融市场,并实行“先认证后拍照”。由于企业信用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且企业信息高度公开,可以实行工商登记后的备案管理。投资企业信用报告的公司可以先办理工商登记,然后到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但是,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开展。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批准八家机构为个人信用报告做准备。因为没有管理经验,我们必须通过实践总结经验。个人信用信息应先从监管部门获得,然后去工商注册。当然,这个问题现在是有争议的,我希望听到各方面的意见。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个人征信牌照发放还有哪些认识需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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