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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案例中,法院支持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
在互联网时代,当投资于金融管理和借贷时,一些链接会出现在互联网上。甚至许多当事人不再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等文件,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平台或qq、微信等进行谈判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在于电子证据的证明。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崔琳与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是利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案件。就主题相关性而言,微信不是实名制。在用户主体的认定中,举证方还必须证明当时聊天的对方是本案当事人。
简单地告诉我这个案子。
崔林说王晓燕是他的导师,后来两人成了朋友。2015年4月24日,崔琳按照王晓燕的微信指令,向刘怡娴的账户支付了5万元,然后以现金形式向王晓燕支付了8000元,但王晓燕此后一直没有还钱。因此,崔林向法院起诉王晓燕,要求法院责令王晓燕偿还贷款5.8万元。
庭审期间,崔林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个是微信聊天记录,昵称为“小熊”。2015年4月24日的记录显示,“小熊”向崔林提供了刘怡娴的卡号信息;根据2015年9月8日的记录,《小熊》给崔琳发了如下内容:“元佑借给我的5.8万,年底还你。”二、信用记录证明崔琳在“小雄”微信上提供的账户中存入了5万元。
王晓燕辩称,崔林未提交借款等证据,无法证明崔林与他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崔林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是一只“熊”,这是一个微信昵称,而不是他自己;在崔林提交的转账收据中,收款人不是他,显示金额为5万元,不是5.8万元,因此崔林与他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微信用户“小雄”与王晓燕之间的身份通信,以及贷款关系的建立和金额的确定。
对于第一个争议,海淀法院认为,虽然微信没有实名制,但昵称“小熊”和用户数据看不出与被告王晓燕有关联。然而,在审判期间,法官给崔林的手机打了个绰号叫“小熊”。微信账户中显示的关联电话号码,对方在接通后认为是王晓燕,并表示已签署了法院发送的本案相关诉讼材料,并已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复,因此可以认定为“小熊”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虽然双方没有签书面借据,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雄”对崔琳说“元佑借给我的5.8万年底会还”,表明王晓燕承认双方存在贷款关系。
收款账户虽然是以刘怡娴的名义,但却是按照王晓燕的指示转账的,这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就贷款金额而言,虽然8000元以现金支付且没有书面记录,但微信记录中确认的金额为58000元,因此本案贷款金额应确定为58000元。
最终,法院支持崔林的主张,并责令王晓燕向崔林支付5.8万元。
法人对金小槐(身份证号:兰静杰)说:虽然法院支持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来证明贷借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多事情需要注意。首先,因为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用户是一方,那么这个聊天记录法院不会受理;此外,对微信证据的要求是连续和完整的。如果它是不完整的,它可能被断章取义,它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全部真实意思。
另一位业内人士建议,当事人最好去公证处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以保存证据。
海淀法院方便地指出,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和载体依赖性的特点。如果当事人打算在法庭上将其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他们还必须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要求。
首先,在真实性方面,当事人必须出示原手机或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有必要提交相反的证据,或启动评估程序。
其次,在合法性方面,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规定的特定形式,并且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审查和核实。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损坏和丢失,如果所涉及的证据至关重要,当事人又不能提供,可以向法官申请调查取证。
第三,关联性包括主题关联性和内容关联性。前者是指电子证据信息载体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后者是指电子证据信息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就内容关联性而言,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的内容应当能够证明所涉及的事实的存在,如证明贷款关系的成立、贷款金额、利息协议等。就主题相关性而言,微信不是实名制。在用户主体的认定中,举证方还必须证明当时聊天的对方是本案当事人。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微信聊天记录可做电子证据 原告请求还款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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