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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出10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包括“六个核桃”假冒案和“小鹿智友app”侵权案。
安徽省某食品公司员工刘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后三人离开了公司,并将获得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一家上海公司用于市场运作。安徽的这家公司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依法审理,法院裁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万元。
“六个核桃”假货案
【案例】甲河北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是其饮料产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六核桃”的所有者。未经许可,石家庄饮料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公司”)等。、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或使用“刘仁核桃”、“达仁核桃”、“刘仁核桃露”等标识及类似权利人产品的包装,或销售无法从法律来源证明包装上存在上述标识的产品。河北公司认为石家庄公司及其他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依法审理,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河北公司经济损失。
【点评】休闲饮料“六核桃”中使用的商标“六核桃”曾被认定为知名商标,被消费者认可。在市场上,模仿者竞争“免费乘车”,并有各种情况下的假冒或“免费乘车”。本案中,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做出判决或调解,依法保护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市场秩序,起到了扭转市场混乱的作用。
“最大值”玻璃胶是伪造的
【案例】肇庆某新材料公司生产的玻璃胶产品在国内市场享有良好声誉,其“Maxima”品牌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随着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假冒产品不断出现。自2015年以来,公司对合肥市场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向公证处申请继续保存多家卖家销售假货的证据,先后提起了多起侵权诉讼,案件数量达到100多起。法院依法审理了一系列案件,大多数零售商承认侵权,并向该公司支付了不同金额的赔偿。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裁定被告应依法赔偿损失。
[点评]目前,少数经营者希望通过“制假”、“卖假货”等“快速”手段攫取不正当利益,给人以警示。在这种情况下,“Maxima”品牌的所有者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效地遏制了非法侵权行为。从合肥市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逐渐成为权利人维权的重要手段,并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姚记”扑克牌侵权案
【案例】A上海扑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扑克公司”)是中国生产和销售扑克牌的主要企业之一,其于2004年在扑克牌上注册的商标“耀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公司申请了“扑克卡(959摩托车)”和“扑克包装盒(959)”的设计专利,以自己的商标和专利生产的“瑶姬959”扑克受到了国内外市场的好评,知名度很高。扑克公司认为,安徽一家彩印公司生产、吴川一家杂货店销售的“石天”牌扑克使用了原告的专利,并对证据进行了公证和保存,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依法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产品侵犯了扑克公司的扑克(959摩托车)专利权,但没有侵犯扑克包装盒(959)专利权,部分支持了扑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两名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判决宣布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点评】驰名商标和专利的结合使得扑克产品具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本案中,扑克公司主张的“扑克包装盒(959)”专利使用的图案与被告“石天”注册商标的视觉效果非常相似。这种模式在扑克公司的专利中不可忽视,所以扑克公司不能凭借专利的其余部分来主张被告的侵权。
“儿童护眼架”专利案
【案例】李某拥有“儿童护眼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将该专利授权给合肥某电子技术公司独家实施。宁波一家电子技术公司在网上销售学生护眼架。李认为学生护眼架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技术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侵权产品用“钥匙连接”代替了“螺栓连接”,用“径向锁”代替了“轴向锁”定位方法,但这两种技术方案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同的技术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对于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进行此类更换。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于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因此仍然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点评]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在连接和定位上确实不同于专利产品,但根据“等效原则”,法院做出了具体分析,认定这种差异可以由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实现,因此实质上是一种技术上的等效替代,仍然构成侵权。案件处理结果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卢晓智友应用”版权侵权案
【案例】广州的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商务公司”)和安徽省的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信息公司”)均从事旅游景点导游软件的开发和运营。2016年6月和7月,广州商务公司发现安徽信息公司在其“小鹿智友应用”中擅自使用了该公司制作的12幅故宫和圆明园的旅游地图,并向各大手机软件平台发出了投诉侵权的警告信,起诉安徽信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安徽信息公司认为,其软件中使用的图片是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没有故意侵权。最初,原告只需要写一封信并打电话通知他,他可以捍卫自己的权利。然而,他恶意向各种手机软件平台投诉,导致该软件被下架并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他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该案由法院依法审理,安徽信息公司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判决宣布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点评]本案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法院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全面分析了证据,最终认定被告有侵权行为。针对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对手机软件平台的侵权行为进行投诉,法律也提供了救济渠道,被申请人可以依法采取救济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
【案由】刘等三人原为安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食品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刘等三人掌握了公司的客户信息、销售渠道和商品价格等商业秘密。后三人离开公司,将获得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上海某农副产品公司进行市场运作,从而排挤了安徽食品公司在上海的部分市场。安徽食品公司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依法审理,法院裁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自愿履行了判决。
【点评】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一旦泄露,可能会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近年来,离职员工引发的纠纷数量逐渐增加。本案中,该员工与其工作的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离开公司后,他将获得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公司进行市场运作,导致侵权后果。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要求。
糯稻品种“镇糯19号”侵权案
【案例】合肥某实业有限公司被许可独家享有授权品种“振糯19号”的实施权。经调查,该公司发现某子公司等种子公司私自传播、收购“振糯19号”种子,并以其他品种或白色皮包形式销售,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系列案件中,有的是法院调解解决的,有的是法院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的权利承担合理的费用。
[点评]本案中,被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对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特别是一些侵权者为了逃避监管,擅自以“白皮包”的形式销售侵权品种,一旦进入市场,危害极大。从加强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法院支持维护权利,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威慑和示范作用。
真假“景甜”和“白水山”案
【案例】原告深圳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享有第三十二类矿泉水等商品中“景甜”和“白水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曾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广告口号为“白水山,水中的贵人”。被告合肥餐饮有限公司以“景甜白水山”为企业名称。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起诉法院。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景甜”和“百水山”商标是先注册后使用的,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企业名称注册后,被告有义务按照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原告的在先权利,以避免在公众中造成混乱,被告的行业与原告的行业相似。因此,被告主观上具有制造混乱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点评】本案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将原告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注册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名称,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解,从而抢占市场份额。他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显然是不公平的。
服装店诉服装商务中心商业诽谤案
【案例】当合肥瑶海区一家服装店在合肥举行秋冬女装新产品发布会时,天桥区一家服装商业中心的经营者景某来到现场,向包括原告客户在内的在场人士公开宣称原告拖欠货款,并到处圈钱、骗钱。经过双方的激烈争论,新闻发布会被中断,原告向警察局报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和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上诉。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点评]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是在企业良好经营的基础上获得的,并从中产生收益。它是企业整体价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案中,双方在同一个行业中有竞争关系,被告在原告的产品发布会上传播相关信息缺乏足够的证据,这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并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尊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体现。
杨某销售假冒电子产品
【案情】被告人杨谋某注册了一家网店,销售相机电池、遥控器、腕带等电子产品。自2008年以来,杨通过网络通讯软件联系卖家购买“佳能”、“索尼”、“三星”的假相机电池,并在网店销售,销售额达901,199.81元。2011年6月27日,杨因销售上述假冒伪劣商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201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杨租用的营业场所查获佳能数码电池432块、三星数码电池138块、索尼数码电池212块。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单位认定的被查获的数码电池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经审理,法院认定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成立,判处杨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点评]此案被公安部列为重点监管案件。本案被告人杨某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不宜依法适用缓刑。通过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合肥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公布 离职泄露商业秘密也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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