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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4月19日讯近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市场和质监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商品房非法销售,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2大项和14小项内容,重点查处12个小型非法房地产广告;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2大项和10小项。
通知指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受理销售许可证的相关程序,暂停网上签约,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取消备案。严格、快速、严肃地处理限制土地拍卖资格等措施,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的金融监管,严厉打击“首付贷款”、“消费贷款”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通知原文如下:
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督局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郑锦办发〔2017〕48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严格按照市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保持高压查处态势,继续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重点整治垄断性住房和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制造谣言和误导市场预期;提供虚假证明、发布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的违法行为
(一)房管部门重点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内容:
1.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会员卡、贷款、理财、保险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订金、购房款等费用;
2.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10日内未公开销售,或未公开销售所有准售房屋、囤积居奇或变相囤积居奇的房屋、分栋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
3.销售网站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况,发布已售房和已售房的虚假信息;
4.根据申报价格未明确标注价格,或者价格标注方式多种多样,价格内容不一致的;
5.以高于申报价格的价格出售房屋或与中介、房地产电子商务、装饰公司等其他业务单位合作。,并在房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
6.委托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
7.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者委托3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
8.未履行告知义务,出售抵押商品房,未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9.不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
根据住宅使用功能,虚假宣传10个商业、办公、工业R&D等用途的商品房项目。
(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3.接受商品房销售委托后,实行层层委托;
4.代理商出售商品房,并向买方收取额外费用。
(三)市场监管行政部门重点查处下列违法房地产广告
1.未取得当地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的;
2.未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内部建筑面积的;
3.有增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有融资或变相融资;
4.项目位置用项目到达特定参考对象所需的时间来表示;
5.如果是明示价格,则不明确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确说明价格的有效期;
6.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教设施等市政条件的误导性宣传;
7.它包含了封建迷信如风水和占卜,对工程情况的解释和渲染违背了良好的社会习俗;
8.包含广告客户对居民户口、就业和深造的承诺;
9.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和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10.涉及贷款服务的,不注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贷款金额和期限;
11.房地产价格评估不注明评估单位、评估人员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数据、摘要和引文不真实、不准确或不注明来源的;
1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是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行为
(四)房管部门重点关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下列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办理开业备案;
2.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3.收取押金、保证金、押金等。支付房款或进行房屋交易;
4.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交易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5.未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6.强制提供代理服务和捆绑收费;
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投机倒把,哄抬房价;
8.为方便交易双方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对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
(五)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以下检查: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无证经营和异地经营;
2.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相关措施
(6)各区房管局和市场监管局应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情况交流、问题咨询的联合监管机制。采取联合检查、暗访、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商品房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广告监管的通知》及时移送办公室。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受理销售许可相关手续、暂停网上签约、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取消备案、限制土地拍卖资格等措施。,并严肃、严格、迅速地进行处理,将其纳入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继续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严厉打击“首付贷款”、“消费贷款”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督委员会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天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产市场 严打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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