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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4月12日电-4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发布通知,要求有效弥补监管缺陷,提高监管效率。通知指出,要弥补监管体系的不足,补充完善股东管理、跨金融产品、理财业务等监管体系;加强监管之间的协调,减少空.的监管套利同时,加强对股东准入的监管。研究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的股东管理制度,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与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发生了新的变化,暴露出银行监管体制和实践中的一些缺陷。
根据通知,我们应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情况,彻底排查监管体系的漏洞,尽快弥补监管体系的不足。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银行业存在的突出风险,补充完善股东管理、跨金融产品和理财业务监管体系。第二,坚持急用为先。如果需求迫切,短期效果明显,应尽快启动,尽快下发,尽快取得实效。第三,坚持协调与匹配,加强监管之间的协调,减少空.监管套利
同时,完善监督实施细则。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系统梳理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处罚、信息披露等操作流程。完善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持续开展效果评估,不断检查漏洞,填补空缺。
第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基准化监管体系,排查内部管理体系中的空漏洞,逐项进行补充和完善,及时将各项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治理、业务运营和风险控制的政策、流程和方法,确保各项监管制度的落实。
此外,通知强调将加强对风险源的控制。在加强股东准入监管方面,研究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统一规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与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准入监管,渗透和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所有人,并审查他们的资格。
加强关联关系审查,防止委托他人持股、关联方与一致行动者共同持股等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投资者自有资金入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同时,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通知指出,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事前审查、事中核查和事后跟踪,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将一、二级市场和境内外市场的股权转让纳入审查范围。
严格监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其依法行使控制权,禁止不当干预经营决策,禁止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严重违规的股东,应依法责令其转让股份或限制股东权利。
第三,加强股权管理。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大股东和关联方情况,把握其重大变化。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应报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及时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信息;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提高股权管理的规范性。
同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加强股东信用风险审查,防止银行资金回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大股东按照规定就合法行使权利和股权转让做出承诺。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银监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 加强股东准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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