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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现行税制不变,只将起征点提高到10000元,不考虑“五险一金”,可以计算出月收入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减税幅度为0.1元至745元,月收入100000元的纳税人将减税2925元,后者比前者少2180元。这显然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整的初衷。

“起点”不是税制改革的关键

人们常说个人所得税的“起点”实际上是“基本成本降低标准”,即在考虑纳税人基本生活需求后制定的税基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觉,认为提高起征点已经解决了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所有问题,至少是最关键的问题。事实上,这是一个误会。

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由一系列相关的制度要素和参数组成,涉及税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与税负密切相关的优惠条款等。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方向。因此,考虑个税改革方案时,不仅要看如何调整起征点,还必须系统地考虑整个税制设计中的所有要素和参数,寻求符合改革方向、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门槛不能代表整个税制改革,也不能称之为最关键的参数。当然,这是一个重要的参数,必须包含在综合优化设计方案中,并积极响应人们的需求。

贾康:假如仅将个税起征点提到1万 将违背调节初衷

具体来说,如果现行税制不变,只将起征点提高到10000元,不考虑“五险一金”,可以计算出月收入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减税幅度为0.1元至745元,月收入100000元的纳税人将减税2925元,比前者多2180元。这显然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整的初衷。在最后一轮中,中国的起征点被提高到3500元,这与过度累进税率的调整相结合。不考虑“五险一金”的假设,对社会成员税负的影响是:原来的起征点2000元以下的人没有受益,因为他们原来的应税金额为零;月收入在2000元至19000元之间的人是应纳税额下降的受益者,月收入在7500元至12000元之间的人得到的减税最多,为350元;月收入超过19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虽然上一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步骤,但它在工资性收入部分坚持了系统思考,取得了“减轻最终税负、增加高端税负”的效果。

贾康:假如仅将个税起征点提到1万 将违背调节初衷

简单地将门槛提得太高也会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将明显减少中国的纳税人数,这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背道而驰。在上一轮税制调整之初,随着起征点的提高,中国税收调整覆盖的社会成员数量仅超过2400万,仅略高于中国总人口的2%。个人所得税的这种“边缘化”效应应该得到防止,这也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能一次提得太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贾康:假如仅将个税起征点提到1万 将违背调节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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