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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单一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从目前的5万元下调至1万元,要求理财产品在非标准化债务资产中的投资期限相匹配,并规定保本理财产品应按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进行管理。许多专家表示,《办法》和《新资产管理条例》的去渠道、去套期、控制杠杆水平和过渡性安排等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有利于细化银行业金融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
加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落实新资产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财务管理的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银行财务管理业务的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自2017年以来,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银行理财业务按照监管方向有序调整,呈现出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趋势。2018年上半年,我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截至2017年末,银行非担保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为22.28万亿元,2018年6月末为21万亿元。银行间理财的规模和比例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约占70%;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投资约占15%,总体保持稳定。
《办法》加强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区分公开发行和私募。向非特定公众发行公共融资产品;私募理财产品以非公开方式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发行。
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潘东(601818)认为,出于对销售适度性和风险控制的考虑,监管部门应适当降低理财产品的起征点,设定为1万元,让更多普通投资者有机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并适当增加银行理财产品的社会受众,从而筹集更多资金支持实体经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合作创新中心研究员李表示,降低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有利于扩大投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范围。目前,除了股票和房地产,普通投资者可以投资的产品很少,因此降低销售起点对于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它可以缓解银行资金来源的压力,并为银行转型提供更充裕的空空间。
“随着投资者不断成熟,有必要降低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中国人民大学崇阳金融学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将有助于使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及,并让更多普通投资者更容易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这也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精神的具体体现。
过渡期至2020年底
在过渡安排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的过渡要求与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相一致,过渡期为《办法》颁布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同时,可以发行旧产品来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现有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违反规定的金融产品不得再发行或存在。
董希淼表示,虽然《办法》的过渡性要求与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相一致,但银行在整改方面更加灵活。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独立有序地制定自己的财务管理业务整改计划。即使过渡期结束后,银行仍能妥善处理因特殊原因难以归还的存量非标准化债务资产和尚未到期的存量权益资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银行整顿的压力,减少整顿带来的金融市场波动。
在推进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管理方面,《办法》规定,首先要确保理财产品的独立性。规范基金池财富管理业务,实行滚动发行、集中运作、单独定价。二是强化管理者的责任。银行在履行他人委托的职责和为他人理财时,必须诚实、可信、勤勉和尽责。第三,实施净值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投资资产按市场价值计量,允许合格的封闭式理财产品按摊余成本计量。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在净值管理方面,《办法》没有全面采用市值管理,允许合格的封闭式理财产品以摊余成本计量。在过渡时期,可以借鉴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采用净值管理的困境。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问题,潘向东强调,《办法》延续了现行监管要求,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务资产的余额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不超过银行总资产的4%。同时,根据《资产管理新规定》的监管思路,要求限期匹配。
结构性存款符合标准开发周期
《办法》明确了结构性存款应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的支付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出售结构性存款的银行应执行《办法》及其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时,需要具备相应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本办法将担保理财产品按照是否与衍生产品挂钩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并按照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进行管理。”董希淼表示,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在市场关注的初期就应该明确。“假结构性存款”是指根据存款进行管理的非结构性金融管理。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e永健(601328)认为,结构性存款将迎来标准化发展期,增速可能放缓。
关于银行设立金融子公司的相关工作,鄂永健强调,《办法》与《资产管理新规定》相一致,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开展金融管理业务。暂时不具备条件的银行也可以通过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来开展理财业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银监会已经起草了《商业银行金融管理子公司管理办法》,将适时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发布实施。本办法是《新资产管理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符合《新资产管理条例》的监管要求。它旨在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财务管理业务的情况。银行开展金融管理业务必须遵守新的《资产管理条例》和《办法》。《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是《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要求与其他类似金融机构基本一致。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拟降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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