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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家银行因在出售保险的过程中违反了规章制度,被当地银监局罚款。
12月2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狮支行、安溪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同时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相同,均为代理销售太平洋(601099) (2.450,-0.07,-2.78%)寿险产品,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据《国际金融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邮政储蓄银行是过去三个月内第五家因保险销售违规行为受到当地银监局行政处罚的银行机构。
为什么一再禁止违反银行保险?
五家银行在三个月内被处罚
《国际金融新闻》记者梳理了过去3个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放的行政票证,发现从10月至12月24日,北京、上海、福建等10多个地方银监局在过去3个月共发放了333张行政票证。
在上述罚单中,有五家银行因违反保险销售规定,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601398)、民生银行(600016)、交通银行(601328)和平安银行(00001)。罚款共计164万元,其中包括罚款
具体来说,在银行出售保险的过程中,“欺骗投保人”是最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还存在“客户信息不真实”、“报送监管报告有误”、“保险代理业务无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等问题。
●12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连续发出三次罚款,其中两次是对邮政储蓄银行两家分行的罚款,罚款总额为31万元,全部是由于销售太平洋人寿保险产品时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1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两次对工行和民生银行的信用卡中心进行罚款,罚款总额为60万元,全部是因为他们在电话营销保险过程中欺骗了投保人。
●10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连续4次发出罚款通知,对交通银行和平安银行进行处罚,罚款总额约为73万元。主要原因是: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欺骗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许多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由于其巨大的客户资源和网点优势,一直是保险产品代销的重要渠道。然而,一些银行和销售人员在利润诱导和业绩压力下往往会有许多误导行为,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人员缺乏保险产品专业知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
事实上,银行保险渠道是银行业和保险业之间重要的合作渠道之一。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也分别对其进行监管,以防范风险。但是,在以往的分业监管模式下,会出现一些监管漏洞和重叠问题。
例如,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保险产品时,产品问题属于原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围,银行作为销售渠道的销售行为属于原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新闻》记者,一些保险公司依靠银行保险渠道推广高现金价值的中短期产品,但实际上他们打着保险的旗号销售理财产品,这不是传统的担保产品。
自今年3月原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合并为银监会以来,监管政策措施进一步整合,监管力度逐步加强和细化。
5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防止银行保险渠道产品误导销售的风险警示》,提醒保险消费者在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要警惕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入、隐瞒产品信息等误导销售行为。
对此,一位资深保险经纪向《国际金融新闻》记者表示,未来银行与保险合并带来的全面监管将不断加强,消费者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这位资深保险经纪人补充说,如果销售具有误导性,消费者可以拨打12378热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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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渠道的三个“坑”
●混淆产品类型。
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联合开发的产品,未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的。
●夸大产品收入。
对保险公司股东情况、经营状况和以往经营成果的虚假或夸大宣传,或承诺为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提供收入保证等。,未能向保险消费者如实解释新的人寿保险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隐藏产品情况。
未向保险消费者如实说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造成的损失、费用扣除、犹豫期的起始时间和期限、享有的权利等。
防止误导销售的五项措施
●确认销售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具备相应的代销业务资格。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在专门区域进行公示,禁止除我行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进行营销活动。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特区的公开信息,判断销售人员是否为银行职员,是否具备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应资格。如果销售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按照公众咨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了解产品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客户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并通过要求客户复制风险提示,充分揭示寄售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由客户逐一签字确认。建议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销售推荐,在复制风险警示并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和期限、关联机构、担保责任、风险情况、支付情况等关键信息。·仔细评估产品是否满足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要盲目签字确认。在销售过程中,如出现强行搭售、劝说、误导或虚假夸大等不正当推荐行为,保险消费者应保持警惕,有权拒绝购买或投诉举报。
●积极配合“双录音”。
根据有关规定,除电话销售业务和网络保险业务外,商业银行销售寿险产品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通过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销售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双记录”不仅是对保险销售人员进行监督,督促其在销售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合同描述、免责条款提示等义务,也是对销售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固化,以便在纠纷发生后查明事实。建议保险消费者积极配合“双记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认真对待回访。
根据有关规定,保险消费者购买合同期超过一年的人寿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一般包括确认被保险人是否购买了保险产品,亲自签署保险申请表,了解保险责任、免责和保险期限,了解退保可能造成的损失,了解开始时间、期限和权利的犹豫期等。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果不知道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应及时咨询保险公司,不要盲目回答“清楚”、“清楚”、“知道”。
●犹豫时注意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中应规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该犹豫期自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在犹豫期间,被保险人可以无条件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除不超过10元的费用外的所有保费。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间,应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类型、期限和保险责任是否满足自身需求。如果他们对购买的保险产品不满意,他们应该在犹豫期间退保以避免损失。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银保违规乱象多发 3个月内5家银行被罚1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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