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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刚性赎回会阻碍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吗?投资者的“适宜性管理”应该如何进行?资产管理产品销售中应注意哪些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双重记录”的标准是什么?在“大资本管理”时代,面对许多新的变化,许多投资者密切关注上述问题。
随着《资产管理新规定》纲领性文件的出台,以及商业银行金融市场和证券期货市场一系列配套政策的相继实施,我国“大资产管理”监管框架已基本完成。
对于投资者来说,有必要了解上述新规定对投资者保护做出了哪些监管安排,以便在遭遇侵权时更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刚性救赎”已经成为历史
多年前,尽管“刚性赎回”受到业界的批评,但由于现有的资产管理产品结构和对金融机构自身声誉的考虑,其突破过程一直“停滞不前”。今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新规定》)出台,明确要求打破刚性赎回。建议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达“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理念,不应承诺保护资本和收益。
为什么“卖方负责,买方自负”?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与“代表客户理财”的本质有关。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与存款不同,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即投资者委托它们投资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上述负责人表示,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获取利润,机构应勤勉尽责,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例如,根据今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财务管理规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后者为实物资产管理产品,而银行根据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对前者进行管理。
明确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意义之一是防止机构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什么行为会被视为“正义的救赎”?一是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管理人违反了真实、公允地确定净值的原则,保护了产品的收益;二是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移,产品得到保证和担保;第三,当产品不能按期支付或难以支付时,发行或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支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其支付。
“一旦确定存在公正的交易,监管机构将对金融机构实施相应的处罚。”上述央行官员表示。
产品和投资者需要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打破“公平交易”并不意味着削弱投资者保护。相反,它有助于实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水平,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资产管理新规定》,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向合适的金融消费者销售合适的产品。其中,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水平的投资者出售产品。
在实际购买过程中,投资者如何判断这种资产管理产品是否适合自己?首先,你需要知道你属于哪种投资者,然后决定购买哪种资产管理产品。
目前,投资者可分为两类,即未指明的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根据不同的招募方式分为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开发行面向未指明的公众,而私人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
对个人而言,合格投资者应具有2年以上的投资经验,且其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其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其最近3年的平均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
对于非特定人群,根据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前,应首先评估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出售风险水平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水平的产品。
以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为例,目前各银行的风险评估体系基本一致,核心评估指标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金额占全部资产的比例、投资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可承受的最大损失金额、以往投资经验等。
结合以上数据,评估系统将自动生成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结果,通常分为保守、谨慎、稳健、积极和进取五个等级。
因此,银行理财产品通常分为五类,即审慎产品(r1)、稳健产品(r2)、平衡产品(r3)、进取产品(r4)和进取产品(r5)。
加强“卖方的尽职调查”
“打破严格的赎回要求‘买方负责’,但前提是‘卖方负责’。金融机构不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受托管理职责中,加强信息披露是重要的一环。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新金融条例》要求银行每半年向公众披露一次理财业务的整体情况,区分理财产品的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并单独上市。
其中,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应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每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人理财产品应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等重要信息。
此外,为防止“虚假理财”,新《金融管理条例》要求银行在中国金融网集中注册理财产品,银行只能发行已在金融管理系统注册并获得注册码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在购买产品之前,可以根据注册码在中国财富管理网上查询产品信息,避免被骗购买第三方机构发行的虚假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上述负责人说。
第三方组织的产品被混入银行出售,这是困扰该行业的一个“飞行订单”问题。为此,《新财务条例》强调实施“特殊销售”和“双重记录”。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购买我行发行的产品,或我行代销的公募基金产品和保险产品,投资者应特别注意我行是否实施了特区销售,每种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否有记录和记录。
根据原银监会的部署,2016年底前,主要合格商业银行已全面推广理财产品“双创纪录”。记者走访了北京几家商业银行网点,发现目前的录音录像标准涵盖了产品名称、序列号、期限、产品主要风险、产品匹配度、客户权益须知六个要素,还需要包括投资者对上述内容的确认声明,以及销售人员的销售合规承诺。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打破“刚兑”不意味着削弱投资者保护 大资管监管框架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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