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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理区分国务院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进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判决,国务院 关于这项规定是否编纂,现在法学界和实际操作部门有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应该取消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本级复议,国务院设立专业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处理。 第一个理由是,从法律上讲,本级复议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的大体。 实际上,本级复议纠错很难,纠错率不高。 另一个认为应该保存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本级复议。 第一个理由是,从实质层面来看,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量广泛,统一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处理后,必然出现矛盾上的动态,不利于体现效率价值。 从现行复议制度来看,对本级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判决。 第三,我认为应该取消国务院的终局判决。 第一个理由是,从法律上来说,最终判决与“有权利,需要救济”的大体相反。 从实际层面看,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许多主张保存国务院的最终判决。

财讯:合理区分国务院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

上述意见观点不同,都有其道理。 改革行政复议的本级管辖和国务院判决制度,必须立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特征和现实基础,从行政复议的性质、功能定位出发遵循公平和效率统一的大体制度设计。 据此,现在也建议保存现行行政复议法的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关于本级复议管辖的规定,另外,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负有监督责任,国务院的最终判决错误订正率在上升。

财讯:合理区分国务院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

鉴于国务院行政复议的最终判决和行政裁决的表现容易引起混淆,修法建议进一步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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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财讯:合理区分国务院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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