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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中下旬,这一轮网上贷款行业爆发,整个过程几乎被摧毁。在投资者眼中,原本可以用来抵御风险的各种平台背景基本上不起作用。许多以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为背景的平台与普通的草根平台一起崩溃了。
让投资者感到害怕的是,几乎就在平台轰鸣的同时,这些曾扮演重要代言角色的国有股东和上市股东,尽最大努力用各种言辞为自己开脱。
2018年8月20日,促进城乡小康发展中心在其官方网站“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发表了郑重声明,称“我单位从未开展或组织过p2p等金融业务”。根据网站,这个单位是一个国家机构。但事实上,根据公开的工商信息,新近爆炸式发展的p2p平台“中央黄金研究所”在其股东信息中已经出现了“浙江城乡小康发展中心”。此外,除了中央黄金研究所,还有许多平台,如明星贷款、小金库、张越金融管理、巨人金融管理、美光在线、米乐投资等,据称都与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有关。
这种无视事实、全盘否定的做法也存在于上市公司股东之中。一个名为“微金在线”的平台在7月发布了一个逾期公告,而这个平台只有7000万元。然而,这是一个没有太多负担的迷你平台。第一控股集团,一家市值近200亿港元的香港上市公司,仍发布了一份澄清声明,称其与微金网无关。尽管在工商注册信息中,首钢集团显然持有20%的股份。
然而,即使考虑了清晰的商业信息,而不是直接否认,上市公司和国有股东仍然可以保持距离。
在8月份365易贷发生问题后,拥有工商注册51%股份的江苏企业文化发展中心并未否认上述信息的真实性,但表示并未实际入股,也未出示任何相关说明材料。
然而,拥有两家上市公司的银河天成声称,虽然名义上是大股东,但实际上并没有购买股份,而是代表其持有股份,并表示代表其持有股份的原因是白一金融的实际控制人正在考虑平台运营,银河天成没有参与白一金融的任何运营和管理,也没有派出或选择任何人员在白一金融落户。作为证据,银河天成还提供了一份股权持有协议。
此外,即使我们承认实际持股,仍然有各种各样的论点。
7月“银都网”爆炸后,国有背景的大股东北京华新电子立即宣布:“本集团从未参加过东方金融云公司的股东大会,也从未被告知其经营状况等信息,只知道王鹏程是银都网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银都网的具体经营事务。”
其中提到的“东方财富”是Yindou.com的运营公司,王鹏程不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和首席执行官。
此前,王鹏程声称像木偶一样被困了三年。自2014年中光担保出现问题后,李永刚开始介入Yindou.com的资产方,华新控股前后整个Yindou.com都被李永刚集团控制。
当李永刚,飞行的实际控制者,被说服返回,和银都。com也因非法集资而被提起诉讼,这场扔锅的闹剧也告一段落。
8月危机一爆发,杭州市公安局刚刚备案的“草根投资”就发表声明,称其持股企业仅出资1万元参与平台投资,转换后的股份仅占0.0065%,否定了草根投资此前所宣传的“从广州基金获得10亿元的B系列融资”的说法。
类似的阴谋仍在上演。这些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的股东过去曾是该平台的重要代言人,他们早已熟悉这条路,并且比翻书还快。
当然,在平台危机爆发后,仍有许多人保持沉默。例如最近一直处于舆论漩涡中的“万英金融”,其背后的股东,直接持有80%股份的国有企业“国药宜宾制药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两大重量级股东——上市公司五粮液(000858,诊断股票)和中国医药(600056,诊断股票)工业研究总公司
监管当局也开始遏制p2p平台股东推卸责任的混乱局面。10月17日,据报道,深圳所有p2p平台的股票都被冻结。次日,深圳市金融办网站发布了《深圳市整治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p2p网上贷款机构工商变更的公告》,证实了这一消息。虽然公告已被删除,各平台工商注册信息中股份被冻结的信息已被删除,但监管机构控制股份转让以明确股东责任的意图已被明确披露。
10月13日,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广东省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业务退出指引(试行)》,直接对平台股东提出了要求。其中,在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方面,指引提出:
“网上贷款机构的股东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集团公司背景的股东应协助其网上贷款机构进行项目处置,必要时直接提供资金援助,以降低网上贷款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严重流动性风险。股东认缴的出资不到位的,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获利不正当的,应当就地缴纳,并返还不当得利。”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601988,诊断学)主任肖莎认为,上述指引是合理的,符合《破产法》、《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压缩网上贷款机构及其股东的责任是网上贷款平台整改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网上贷款机构退出过程中可能存在严重的流动性风险,集团股东也有必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投资者看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背景就对p2p平台产生信任,这往往会产生更多的信任,从而导致大量的流入,而平台也是。正是利用这种投资者的心理来或多或少地介绍其他大型企业的国有企业,但实际上股东的责任和平台本身的责任是严格分开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即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再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p2p平台清算时,只要股东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就不需要承担任何外部责任,”陈云峰解释道。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正华表示:“清算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信息中介本身并不是清算,很多自称清算的人都承认自己是信用中介。”
蔡正华认为,“除非股东和平台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人有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意图和行为,否则投资者只能在民事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股东补缴出资或退出不当得利。”
肖莎进一步指出,“不同性质的股东(国有股东、上市公司股东和非上市有限公司股东)具有不同的监管权限,因此,除了一般的司法程序外,这些股东的监管权限确实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权利。监管机构有权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和公司的业务合规性进行审核,从而鼓励国有股东、上市公司股东、非上市有限公司股东等。积极履行职责。”
也就是说,除非股东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股东只需在自己的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然而,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决定了只要股东履行义务,从法律上讲,他们对平台上的未偿贷款不承担责任。然而,事实上,大量存在问题的平台都有股东或股东关联方在平台上发放投标贷款,这也是许多投资者坚持平台及其股东有责任还款的重要原因。
肖萨认为,“关联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利益转移的可能性。关联公司之间在财务、管理、人力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叠,也会导致其在无法偿还贷款时法律责任的重大差异。如果企业法人的独立性被打破,平台就构成了自我整合,这不仅违背了平台信息中介地位的定位,也违背了行政命令。它还将涉嫌监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欺诈等刑法规则。”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平台清算时,当然有必要用平台的自有财产来偿还投资者。”如果不与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转移,所有交易都是公平和公正的,关联公司的贷款得不到偿还,平台应承担的责任仅限于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
陈云峰认为,“如果关联公司是贷款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投资者可以向关联公司即借款人主张归还贷款,但如果投资者不知道借款人的存在,他可以向平台提出要求。承担责任。”
当扔锅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惯例时,平台股东无法如愿以偿。那些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罐子”无论如何都不能扔掉。
走出危机,行业不仅需要投资者保持冷静,理性地捍卫自己的权利,还需要急于扔掉大锅饭、尊重法律事实、承担责任的上市公司和国有股东。只有各方共同努力,矛盾才能得到缓解,行业才能更快走出危机。在相互推诿和否认的恶性循环中,没有真正的赢家。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平台暴雷上市公司、国资股东频甩锅 这锅能甩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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