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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哭,有人笑,有人睡不着。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针对“日常贷款”诈骗等新犯罪,提醒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例行贷款”诈骗等新的犯罪行为,通过“虚报债务”、“伪造证据”、“恶意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非法侵占财产,有些人稍有不慎就“例行”了,造成财产损失。当你诉诸法律渠道捍卫你的权利时,一旦你不能出示证据,你就不能争辩,因为“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可以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院判决只能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因此,我们应该理解“常规贷款”中的“常规”。
首先,“例行贷款”不同于普通的高利贷。“例行贷款”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是以“借贷”的名义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的现实;高利贷是指贷款人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约定归还本金,以获取高额利息。从法律后果分析,“日常借款”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的自主性,借贷行为本身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记住法定利率红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具体包括“两限三区”:第一区36%以上不受保护;在第二个地区,超过24%到36%的自然债务是类比的。如果你给他们,你不能声称归还他们。如果你不给他们,你就不能要求他们;第三区不到24%,属于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在“常规贷款”中,往往会有“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存款”、“延期费”等借口,借以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的红线。
第三,在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和欺诈等犯罪行为的同时,司法机关应切实提高对“日常借贷”欺诈等犯罪行为的警惕性,加强对民间借贷和欺诈的区分,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要及时依法处理。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网上贷款机构最近经历了风险,p2p也在爆炸式增长。地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金融稳定,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鉴于许多p2p平台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p2p平台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如果发现高利贷是以“创新”的名义进行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意见书,对涉嫌犯罪的应裁定不予起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应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同时,相关部门要依法打击转移资金、逃离网上贷款机构等恶性退出行为,引导问题机构良性退出,尽力挽回损失,回应和解决投资者的合理需求。作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战役,网上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事实上,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接下来将是漫长的等待。毕竟,还是同一个句子。投资是有风险的,所以要做出谨慎的决定。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当心被“套路贷”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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