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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在线贷款的回报率应该如何计算?预期年化利率的表达是否违反了广告法?事实上,许多平台都因表达不当而受到惩罚。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与上海p2p网络借贷平台预期投资回报相关的广告行政处罚上诉案。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处罚决定的权威依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网上贷款平台撤销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的上诉请求。此前,该平台因使用“预期年化利率”和“预期年化利率高达12%”等广告条款而被处以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自2016年6月起,p2p平台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产品信息和“投资计划”广告时,使用了“预期年化利率”的广告语言。自2017年1月起,官方网站主页开始使用“预期年利率高达12%”的广告语言。
2017年5月,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发现,上述广告的p2p发布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非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8万元。
平台收到处罚决定后,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听证期间撤回复议申请。随后,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初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要求。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
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金融信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介绍其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服务是一种广告行为。“预期年化利率”和“预期年化利率不超过12%”的表述没有科学合理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容易误导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保本、无风险或有保证收益的误解,使投资者无法充分了解所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只能预期可能的收益,构成违法行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不不当。
审判长周耀华法官指出,一方面,该公司称其为金融借贷平台和中介,贷款人根据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发放贷款并担保利息;另一方面,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预期年化利率”等字眼,这显然使投资者混淆了庞克公司的经营和服务内容,也使他们自己的业务范围变得模糊,更容易误导投资者,使他们认识到该产品只担保利息,只担保收益,不担保风险。
事实上,这并不是当地工商部门对非法宣传“预期年利率”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处罚决定。
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10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其中4起违法案件与互联网金融广告有关,主要原因是投资产品包含“预期年化收益率”和“年化收益”。广告登陆页面包含使用受益人的姓名或形象作为推荐和证明的内容,“中国最赚钱的投资咨询平台”使用最高级别的语言。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统计,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系统的120个平台中,25个平台将投资收益描述为“预期年化收益”、“年化收益”和“预期年化收益率”,22个平台将其描述为“参考(历史)年化收益率”和“历史年化收益”。
有33个平台将相关收入描述为“预期年化利率”、“年化利率”、“预期年化利率”和“目标年化利率”。贷款有14(预期)年化利率、13个约定年化利率和8个被称为“历史年化利率”的平台。此外,一些平台将相关收入描述为“借款人支付的利率”、“历史业绩”和“预期投资回报”。
一些律师表示,确切的术语应该是“借款人支付的利率”或“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的利率”。根据《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暂行办法》和《广告法》,在120个网上借贷平台中,超过一半的平台在相关收入的表达上不符合监管标准。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平台使用“预期年化利率”被罚18万 法院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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