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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4月12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等五个部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将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期暂定为一年。

通知全文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

财税[2018]22号

上海、江苏、福建、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探索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现就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首先,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和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项目在上海、福建(含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试行期暂定为一年。

(二)试点政策的内容。

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费用,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纳入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的投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获得商业养老金时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已取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允许在申报扣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时,按限额扣除。扣除限额按当月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收入的6%与1000元的较低方法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缴纳的保险费,在申报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限额扣除,扣除限额按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或12000元的方法确定。

财政部:上海等地5月1日起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账户资金收入暂不征税。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中的投资收入在支付期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获得商业养老金税。当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他可以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原则上,领取养老金的期限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如果个人死亡、遭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完全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他可以获得一次性商业养老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获得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免征所得税,其余75%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收入”项目。

(三)试点政策的目标。

实行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以及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中获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投资者、合伙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经营者。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在试点地区。

财政部:上海等地5月1日起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连续劳动报酬收入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试点期间的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和信息平台。

1.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用于收取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收入和基金征缴。账户以封闭的方式运行,并与居民身份证绑定,这是唯一的。

2.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国保险信托平台”)。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应在中国保险信托平台注册,以验证其唯一性。银行变更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后,必须经中国保险信托平台核实后结转账户,允许每年结转一次。中国保险信托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审计和外部监管等基础服务。

财政部:上海等地5月1日起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5)试点期间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照稳健产品为主、风险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按目录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符合“收入稳定、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满足被保险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盈利性和长期管理的要求。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具体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经与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后发布。

财政部:上海等地5月1日起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六)试点期间的税收征管。

1.关于付款的税前扣除。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所得税优惠时,应使用中国保险信用平台出具的递延所得税养老金抵扣凭证作为抵扣凭证。从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中取得收入的个人,应当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有关凭证。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相关事宜。

财政部:上海等地5月1日起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在试点地区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赚取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在一个地方享受试点政策。

2.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的税收。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试点期间的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做了相关准备工作,完善了养老金账户管理制度,制定了银行指引、公募基金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了相关金融机构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邓忠公司平台”)与商业银行和税务信息系统对接的准备工作。同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了第三支柱体系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财政部:上海等地5月1日起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体系相关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有序扩大,公共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因此,邓忠公司平台作为一个信息平台,与中国保险信托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系统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后,邓忠公司平台和中国保险信托平台与第三支柱系统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相连,实现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宏观监管。

财政部:上海等地5月1日起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第三,部门协作

(一)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二)保险公司销售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当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出具发票和保单,载明产品名称、支付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连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试点地区财政、人类社会、税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本通知,及时总结和动态评估试点经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和金融监管司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财政部:上海等地5月1日起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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