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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消费金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被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
据工商资料显示,海尔消费金融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谭丽霞,注册资本5亿元。其股东包括海尔集团公司(30%)、北京红星美凯龙(601828)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20%)、海尔集团金融有限公司(19%)和浙江易蓉投资有限公司(16%)
据公开信息,海尔集团发起的海尔消费金融是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第一家全国性消费金融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行业发起的消费金融公司。据了解,海尔消费金融的主要业务包括为海尔房地产项目量身定制停车位贷款服务,还推出了海尔的“0元购买”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们对凤凰城的调查。消费者对海尔消费金融提起的诉讼多达7起,其中4起涉及海尔消费金融以0元购买的产品。
以2017年5月25日发布的《焦与洛阳瑞福祥贸易有限公司、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为例。本案原告是消费者焦,被告是洛阳瑞福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福祥贸易)和海尔消费金融。
根据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焦指出,2015年5月,他被汝阳县领导宣传的“0元购买”活动引诱购买电器,并与卖方瑞福祥商贸签订了合同,但卖方拒绝按照合同向买方提供购买的电器,但为该活动提供贷款的海尔消费金融仍要求每月支付5,555.6元。
焦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因此他提出以下请求:
1.依法解除与洛阳瑞福祥贸易有限公司的家电销售合同;2.依法解除与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合同;3.洛阳瑞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被责令两次返还现金及利息5555.6元。
但是,本院认为,原告焦以与两被告形成买卖、贷款合同关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判定焦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焦的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被驳回。
此外,据了解,此次海尔消费金融受到的处罚是央行第一次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受到处罚,此前从未出现过类似的处罚。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中国从法律法规上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2013年修订、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金融服务被正式纳入调整范围,规定了安全保障、相关信息通报、个人信息保护等经营者义务,进一步强化了金融业经营者的责任。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八项权利。
2016年12月,央行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首次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购买和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这也是首次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即“购买和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销售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接受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自然人”。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海尔消费金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央行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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