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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节前中国证监会举行的最后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张笑君明确表示,要遏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张笑君指出,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上市公司融资过度、融资结构不合理、募集资金使用随意、效率低下等。张笑君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采取措施,限制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或单笔融资金额过大。
必须正视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的抑制。据统计,2016年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达到1.49万亿元,是1381亿元首次公开发行融资金额的10倍以上。在上市公司为巨额资金进行再融资的同时,上市公司也用巨额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和其他投资物品。据统计,2016年共有767家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金额达7628.76亿元,占同期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的50%以上。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必要性受到了市场的质疑。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在前期实施再融资,在后期购买理财产品。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闲置大量资金或投资于财务管理,另一方面,他们再融资。如果有公司的话。2015年私募融资近50亿元,2016年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超过200亿元。公司融资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圈钱行为,股票市场上的钱既不是白的也不是白的。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指出,上市公司再融资显然是有针对性的。然而,如何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呢?在这个问题上值得讨论。张笑君表示,中国证监会将采取措施限制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或单笔融资额度过高。这当然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我认为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对于不合理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即使单笔融资金额不是“非常大”或“太大”,再融资的大门也应该关闭。例如,鉴于2016年共有767家上市公司投资7628.7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层应明确限制这些公司的再融资。
对这些公司进行再融资的合理性值得怀疑。由于这些公司使用大量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这一方面说明这些公司并不缺钱,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公司经营不善,这些公司使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这显然是“脱离实际”,违背国家政策。因此,应限制此类公司的再融资行为,严禁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司进行再融资。如果允许这些公司再融资,就等于鼓励上市公司圈钱。这实际上违背了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因此,虽然购买理财产品是上市公司的独立决策。但是,从再融资的角度来看,此类公司的再融资应该受到限制,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和财务管理(投资类上市公司除外)。在此问题上,有必要完善中国证监会2012年底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以阻断募集资金流向投资和财务管理的渠道。
当然,要遏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除了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外,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规范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由于缺乏必要的门槛设置,目前的私募发行制度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利器,也是导致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罪魁祸首。因此,为了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行为,必须完善私募发行制度。
例如,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私募。私募仅限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即通过发行股票来收购收购对象的资产。当涉及现金支付时,将通过配股或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但是,在公开发行融资时,必须优先满足公司老股东的需求,切实保护公司老股东的利益。此外,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融资时,必须实行总额控制,规定上市公司的融资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总额的两倍;或不超过上市公司自上次融资以来向投资者支付的现金股息总额的两倍。因此,上市公司很难过度融资,更不可能留出大量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证监会:应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类公司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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