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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4月25日报道称,2016年的高发病情况已得到控制,但仍呈现出区域风险集中、重点行业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的特点。与此同时,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升级,欺骗手段也越来越多,所以整体形势依然严峻。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对非法集资的定义标准、风险承担及相关犯罪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必须具备四个特征:非法性、开放性、诱导性和社会性。具体来说,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法律业务的形式吸收。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公众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或以货币、实物和股权的形式支付回报;四是吸收公众资金,即社会不特定对象。

非法集资界定标准、风险承担和涉及罪名如何规定?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不同的主观态度、行为、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等。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非法集资界定标准、风险承担和涉及罪名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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