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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献在两会期间接受《上海证券报》独家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的理财产品规模庞大,如果管理不当,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善理财产品治理迫在眉睫,这不仅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也是确保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
对于如何完善理财产品的治理,王献从法律层面、托管制度、治理机制、监管协调和过渡措施五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代理问题仍有待解决
2002年,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业务开始起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业务也蓬勃发展。王献说,这些金融机构发行和管理的金融产品虽然名称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属性,那就是向公众募集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这在国际上被统称为“集体投资计划”。
她表示,如果理财产品由代理人管理,他们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代理人的问题。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能会侵害理财产品持有人的利益。例如,在去年的一些上市公司收购中,一些理财产品伪装成了大股东的“提款机”。
王献介绍说,为了有效防止代理问题,世界各国都建立了集体投资计划的法律规范和监督制度,并完善了集体投资计划的治理、监督、激励和约束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产品法律框架,明确产品持有者的权利,建立持有者大会及其“治理实体”,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管,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者的监管责任。
回顾我国金融管理领域的法律规定或监管政策,王献表示,虽然各种金融产品的规模已达60万亿元,但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体制是“多政府”的,金融产品名称不统一,法律适用不明确,监管标准不一致,金融产品持有人的权利不明确,甚至缺乏必要的监管。如“独立第三方托管制度”尚未建立,理财产品属于“表内”还是“表外”业务仍争论不休,难以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打破刚性赎回。
“如此庞大的‘影子银行’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王献直截了当地表示,除了理财产品的期限错配、严重的杠杆效应和相互嵌套之外,一旦风险被触发,它们就会相互传染,这使得应对它们变得极其困难。
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应明确界定为信托关系
如何改善理财产品的治理?王献从法律层面、托管制度、治理机制、监督合作和过渡措施五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在法律层面,王献建议将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并在信托法框架下确保理财产品的财产独立性。根据信托法,理财产品的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不同于受托人拥有的财产,不得归类为或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她建议,在信托的法律框架下,应建立理财产品的“持有人会议”或“受益人会议”制度,明确理财产品的“权利主体”,即行使剩余控制权、聘用和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重要合同、调整理财产品投资政策等重大事项应经“持有人会议”批准。
在托管制度方面,王献认为应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制度,以确保理财产品的财产独立性。托管人应当是独立于管理人并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理财产品的财产独立性和安全性,并审查理财产品的会计和估值,以确保会计的准确性。同时,要保证金融产品账户和会计的独立性。对于面向公众募集的理财产品,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公众和市场对理财产品运作的监管;非公开发行的产品也必须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其财务状况,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同时,王献建议建立理财产品的治理机制,建立“治理实体”。具体来说,设置“治理实体”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受托人“治理实体”的相关职责。投资者分散,不可能经常召开“持有人会议”,将托管人设定为“治理实体”。除了审查会计和估价之外,还可以为管理人员实施投资政策,并代表他们行使股东权利。监督;第二,对于一些不能建立独立托管制度的保险理财产品,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承担信托责任,对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进行监管,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隔离机制,确保相关产品的财产独立性和独立核算。
在监管方面,王献认为,监管协调是弥补监管空白和防止监管套利的基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加强监管和合作。对于面向公众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标准,包括“公开发行产品”的定义、产品名称标准、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方托管制度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监管制度。
“目前,中国理财产品的规模已经达到60万亿元。实施相关措施改善监管可能会对金融市场和相关金融机构产生一定影响。”王献表示,监管措施必须稳步推进,不可能一步到位。金融机构应该有一定的过渡期。对于库存产品,建议仍遵循原制度和协议;过渡期后发布的新产品应严格按照新规则执行。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专访王娴:60万亿元理财产品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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