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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声称拥有4900万元,声称退休高管陈晓违反了保密协议。国美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起诉陈晓到朝阳区法院受审。

据财经网站上的综合媒体报道,60多岁的陈晓于1996年创办了永乐电器。2005年,永乐电器在香港上市。2006年,永乐电器被国美收购,陈晓成为国美总裁。

2008年,国美创始人黄光裕被捕,陈晓被任命为国美董事会代理主席。

2011年3月,陈晓辞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主席及授权代表等职务。

国美前高管陈晓于2011年离开国美。此后,两家媒体相继发表了关于陈晓的采访报道。在报道中,陈晓透露了很多关于国美的言论。国美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向朝阳区法院起诉陈晓。昨天,这个案件在法庭上审理。

原告国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起诉:2011年5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对陈晓的采访,题为“国美事件再次出现,陈晓引爆国美财务漏洞”。此外,《商业》杂志2011年6月刊还发表了一篇关于陈晓的题为《陈晓是对是错》的报道。在上述两份报告中,陈晓军披露了大量不真实、歪曲甚至诽谤的言论,损害了国美的品牌形象,严重损害了国美的声誉,给国美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国美索赔4900万 诉陈晓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

据原告称,上述报道发表后,国内外媒体大量转载报道。原告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股价在复牌后连续两天下跌,市值损失超过30亿港元。此外,原告持有的约1400家国美门店的日常运营也受到了很大影响。

两原告认为,陈晓的行为对原告的经营和国美的形象声誉造成了很大损害,直接影响了其商品销售。两原告要求陈晓在《21世纪经济报道》和《商业周刊》上公开道歉三次,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

原告诉他,他在离开高级管理层后违反了保密协议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并明确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和无偿义务,仅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强制性的,一旦违反,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约定的义务只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至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劳动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禁止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来源:千龙新闻网

标题:国美索赔4900万 诉陈晓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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